5月11日,丹巴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由丹巴縣檢察院提起的王某某放火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數十余名群眾現場旁聽了該案的庭審。
該案被告人王某某在正值防控新冠肺炎病毒疫情的關鍵期,(2月16日)私自飲酒后徒步走到縣城西河橋加油站300米處,用打火機點燃了路邊的三處干草,導致火勢蔓延到山上,造成此處大面積灌林被燒毀,損害了我縣生態環境。
該院指派檢察官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出庭,并圍繞公益訴訟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進行了充分的舉證和答辯。在發表最后辯護意見時,公益訴訟起訴人向被告人及參與旁聽群眾發出了:“要保護好生態環境資源,守護好家鄉的一山一水,一草一木,從現在做起、從自己做起,從小事做起,不揮舞油鋸,不放火,不亂扔煙頭,愛綠護林,大家都來爭當綠色使者、森林衛士,用我們的實際行動保護森林資源,建設美麗家園。”的倡議。庭審后,合議庭當庭宣判,全部支持了我院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王某某在我縣補植復綠基地補種樹木5142株(其近親屬已于5.1期間代為種植),并承擔3年的造林管護責任。
該院通過提起該案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將“補植復綠、恢復性司法理念”融入公益訴訟請求,在庭審中通過發表出庭意見進行了法治宣傳教育,呼吁大家愛護環境、保護資源,愛綠護綠。起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