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有所呼,我有所應——群眾信訪件件有回復”新時代檢察宣傳周活動中,為增強檢察辦案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提高執法公信力,6月11日下午,樂山市檢察院就譚某某刑事申訴案在市檢察院舉行公開聽證。聽證會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中邀請了5名代表參與聽證。市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施海平主持聽證會,申訴人及其代理人、原案承辦檢察官、原案承辦偵查員、復查案件承辦檢察官均到會參加。
陳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由樂山市公安局沙灣區分局偵查終結后,移送沙灣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沙灣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并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認為偵查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2019年7月29日沙灣區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對陳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原案被害人、申訴人譚某某不服不起訴決定,向樂山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聽證會上,主持人介紹了聽證會參加人員名單,并詢問申訴人以上受邀人員是否與其存在利害關系、是否申請回避,申請人表示無利害關系,不申請。書記員進行權利、義務告知,宣布聽證會紀律。 主持人向參會人員介紹了案件基本情況和訴訟程序,申訴人譚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陳述了事實、理由和依據,原案承辦偵查員介紹了案件偵辦的基本情況,原案承辦檢察官對原不起訴決定認定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進行闡述,并出示了相關證據。申訴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與案件承辦人經主持人許可,向原案承辦偵查員和檢察官提問,對有爭議的問題并補充發言。 五位聽證員分別向案件承辦人、申訴人提問,在充分、全面了解案件情況后,休會進行單獨評議。復會后聽證員代表宣布了聽證員集體評議結論,建議維持沙灣區人民檢察院對陳某某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樂山市檢察院在充分聽取申訴人意見和聽證員評議意見的基礎上,將依法作出審查決定。(陳楊 何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