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彭山區檢察院通過“兩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監督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左某某涉嫌危險作業案,經彭山區法院依法審判作出有罪判決。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以來,彭山區首例以危險作業罪被起訴的案件。
2021年5月25日,彭山區檢察院在兩法銜接工作平臺中發現,2021年4月,左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用面包車運載塑料桶裝汽油向路人銷售,從中牟利2000余元。后經群眾舉報,彭山區公安分局民警與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路邊將左某某擋獲,現場查獲車載汽油300多升并扣押。
為了保證案件能夠“立得住、訴得出、判得了”,彭山區檢察院立即提前介入該案,多次與行政執法機關人員進行溝通,了解案情,審查案卷材料。該院認為左某某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沒有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危險物品,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其行為侵犯了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涉嫌危險作業罪,遂向彭山區應急管理局發出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議將本案移送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區分局依法偵查,并將有關材料抄送該院。彭山區應急管理局遂將此案移送至彭山區公安分局偵查。彭山區公安分局于7月23日立案偵查后移送審查起訴。
彭山區檢察院受案后,告知了左某某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義務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因左某某具有坦白、退繳違法所得的量刑情節,彭山區檢察院即開展了認罪認罰工作。左某某表示對檢察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指控的罪名、提出的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彭山區檢察院即于2021年8月26日提起公訴,建議區法院以犯危險作業罪對左某某判處管制5個月。2021年8月31日,區法院開庭審理本案,當庭宣判,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
(王利 張景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