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法院對盛某某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公開審理。審理后,法院采納了彭山區檢察院提出的全部量刑建議,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周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處盛某某、周某某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同時要求盛某某、周某某對其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在區級以上媒體公開向社會賠禮道歉;并繳納食品安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十二萬元。盛某某、周某某當庭表示認罪認罰,不上訴。
盛某某、周某某在眉山市彭山區謝家鎮經營了十多年的燒菜店,竟被檢測出含有蒂巴因、可待因、嗎啡、那可丁、罌粟堿等有毒有害成分。2021年8月,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燒菜店的老板盛某某和周某某夫妻二人提起公訴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期間,盛某某為了讓自家的燒菜提香增味,增加燒菜店的銷量,將罌粟殼粉作為特殊“香料”加入燒菜中,并將這些食品銷售給不特定消費者,銷售額為4萬余元,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檢察官提醒,任何違法行為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受到法律追究。
(陳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