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瑪古覺”,譯為索瑪之愛,代表峨邊彝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辦案團隊。
成立背景 峨邊彝族自治縣地處西南小涼山區,彝區、山區、貧困地區三重疊加。為解決峨邊脫貧攻堅、鄉村振興工作中部分貧困群眾因案致貧、因案返貧問題,重點聚焦涉案困境兒童救助,“索瑪古覺”團隊應運而生。 2017年來,團隊共辦理司法救助案件17件,救助33人,發放救助金42.82萬余元,其中救助未成年人17人,發放救助金31.22萬余元。一名干警被評為樂山市優秀法治副校長。 以建章立制為支撐點,推進司法救助規范化 2017年4月,制定《關于加強脫貧攻堅中刑事被害人國家司法救助實施辦法》,在全省彝區率先建立國家司法救助助力脫貧攻堅工作機制,成立“加強脫貧攻堅中刑事被害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辦公室”,建立健全救助線索相互移送、定期聯系、會議通報等系列制度,做到快速救助、長效推進。 確定適用對象 明確將建檔立卡貧困戶(現脫貧戶,下同)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因刑事案件可能造成家庭致貧或返貧的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列為救助對象。明確加強脫貧攻堅中刑事被害人國家司法救助針對的5種情形,以及檢察機關對同時滿足符合司法救助和精準扶貧建檔對象條件的人員實施優先救助的原則。 建立通報制度 檢察機關與扶貧移民部門(現鄉村振興局,下同)每月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涉及司法救助、精準扶貧工作的相關數據和信息。扶貧移民部門將建檔立卡貧困戶花名冊抄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在司法救助中發現擬救助的刑事被害人和相關當事人屬建檔立卡貧困戶,或可能因案致貧返貧的,及時將司法救助情況及當事人貧困情況通報扶貧移民部門,實現信息共享無縫對接。 簡化救助程序 嚴格簡化對受理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司法救助申請流程,5日內完成申請人是否屬建檔立卡貧困戶身份核實,1周內完成救助申請審核并提出救助意見。加強與政法、財政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在收到財政部門撥付的救助金后,2個工作日內通知救助申請人領取救助金,實現救助款救貧又救急。 以“德古”參與為突破點,推進司法救助特色化 與司法部門、“德古”協會聯合制發《關于德古參與國家司法救助的實施辦法》,在全省彝區率先建立“德古”參與司法救助工作機制,切實發揮全縣17個彝區鄉鎮55名注冊“德古”熟悉法律政策、了解群眾訴求、維護社會穩定等優勢,助力司法救助工作縱深推進。 明確范圍重點 明確“德古”參與司法救助的對象和范圍是《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第七條規定的7種情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全面加強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規定的8種情形,以及符合條件的涉法涉訴信訪人。將建檔立卡貧困戶等4類人群作為重點救助對象,推進國家司法救助與脫貧攻堅工作緊密銜接,實現快速優先救助。 明確救助方式 “德古”參與司法救助主要有主動參與和邀請參與2種方式。“德古”主動了解當事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損失及生活困難,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告知其可提出救助申請,并可由“德古”協助當事人準備相關材料及時向檢察院移送。檢察機關在發現當事人符合司法救助條件后,當事人因不會漢語或書寫困難、矛盾糾紛沒有化解,以及其他有必要邀請“德古”參與等情形的,可邀請“德古”參與協助當事人準備有關申請材料。 明確救助責任 檢察機關對“德古”移送的司法救助線索,及時受理并提出審查意見。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及時報請審批;對不符合救助條件、檢察機關決定不予救助的,及時告知移送線索的“德古”,共同做好對當事人解釋說明工作。在發放救助金時,邀請“德古”現場參與,同時參與監督未成年人司法救助金專款專用。對移送線索多、救助成案多、多元化救助等成績突出的“德古”予以表揚獎勵;對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相等手段幫助申請人獲得國家司法救助金,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以綜合救助為關鍵點,推進司法救助多元化 嚴格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全面加強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積極協調建立國家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相銜接模式,將國家司法救助作為社會救助的關鍵一環,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實現“多元救助+矛盾化解+精準扶貧”多贏效應。 強化矛盾化解 注重集聚多方合力,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如,在辦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屬申請司法救助案中,為防止被害人家屬按照彝族習俗索要高額死亡賠償金,以及發生彝族家支之間的群體性糾紛事件,多次邀請縣維穩辦、當地“德古”參與矛盾化解調處。 強化跟蹤回訪 在辦理國家司法救助案件后,對救助對象中的貧困戶實施“回訪+項目”式幫扶,經常深入救助對象家中走訪,詳細了解其衣食住行、就醫、子女就學等生產生活情況,積極聯系扶貧移民、農業等部門及鄉鎮政府,全程動態跟蹤,共同做好后續幫扶工作,推動解決種植、養殖等項目發展中的實際困難,將黨和政府的人文關懷持續傳遞。 強化多元救助 在對特別困難的被害家庭開展司法救助的同時,積極協調教育、人社、民政、衛計等部門,幫助解決落實低保、就業培訓、免除學雜費、臨時醫療救助等問題。如,在辦理一起司法救助案件中,檢察機關積極與民政部門協調,將被害人的3個未成年子女納入事實孤兒進行長期救助,并協調教育部門免除學雜費。同時,與關工委、團委、婦聯、學校等配合開展心理撫慰,并委托鄉鎮政府加強救助金的使用監管,切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