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口罩、體溫槍變成了“搶手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疫情大做文章,打著售賣的幌子干起了詐騙的勾當。梁某通過微信好友張某某的介紹認識了林某某,并告知林某某自己有渠道能買到體溫槍。與林某某談好價格后,梁某四處聯系貨源都被告知沒貨。眼看煮熟的“鴨子”要飛,梁某頭腦發熱了。仍告知林某某有現貨,在收到7萬元定金后,將張某某、林某某從微信刪除。
峨眉山市檢察院接到公安機關案情通報后高度重視,由檢察長李明雙承辦該案,李明雙全面把控案件證據審查、社會危險性判斷、量刑情節認定等各項工作。他通過案件會商方式提前介入引導偵查3次,針對偵辦情況,向公安機關提出及時固定梁某手機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贓款使用情況等建議5條。
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后,承辦人按照最高檢《關于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刑事案件辦理有關指導意見》從嚴從快辦理案件,全面審查案件材料,在訊問梁某時同步釋明當前疫情防控法律法規政策及認罪認罰從寬相關規定,在督促梁某及時、全部退贓后,提出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的量刑建議,在辯護人的見證下,梁某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經審理,峨眉山市人民法院采納了量刑建議,以詐騙罪判處梁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本案被告人利用疫情防控期間體溫槍緊缺的事實做起了“兼職”,一念之差,非法占有被害人支付的7萬元定金。最終,梁某不僅退回了被害人的7萬元定金,失去了3年的青春,還額外賠償了被害人各項損失6萬元,并被法院判處罰金2萬元,這樣的結局究其原因是梁某法律意識淡薄,沒有算好金錢賬、法律賬、人生賬。(黃啟兵 陳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