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下午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代表最高人民檢察院向大會報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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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犍為元素”
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審議版)中,在“維護安全穩定,以能動檢察助力中國法治”工作的“典型案例推動法治進步”方面,四川省樂山市犍為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雷某某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例——“地溝油”火鍋案,以插圖形式作為“惡意損害公益必須懲罰性賠償”的內容呈現。
懲罰性賠償
懲罰性賠償即指根據民法典等法律規定,在辦理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案例領域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時,按照侵害公益具體情況,在提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訴訟請求的同時,提出數倍于損害數額的賠償請求,加大懲戒力度,提高違法成本。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犍為縣人民檢察院“地溝油”案等一系列典型案例,旨在以典型案例推動法治進步,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懲罰性賠償就是讓以身試法者承擔重罰,警示潛在違法犯罪。
犍為檢察
下一步,犍為縣人民檢察院將在上級院指導下,深入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精神,踐行人民至上,深化能動履職,堅持依法辦案,打造精品案例,充分運用法治力量服務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