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巴中市孫某文、劉某春合伙成立化肥廠,非法生產銷售偽劣化肥,涉案金額較大、影響范圍廣。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簡稱四川省消委會)認為孫、劉二被告涉嫌消費欺詐,侵犯了眾多不特定農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嚴重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于2024年2月向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巴中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支持起訴。3月11日,在法院調解下雙方達成協議,二被告通過媒體發布書面道歉聲明并承擔“退一賠三”法律責任。
無證生產銷售偽劣化肥 侵犯眾多農戶合法權益
孫某文、劉某春在巴中合伙成立佳瑞配方肥廠,截止案發,一直未取得合法生產肥料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2023年2 月,巴中市場監管部門對該廠進行現場抽檢,被抽檢的4種肥料產品均被認定為不合格產品。2023年至案發,該廠已向6名個體經營戶銷售12種(批次)肥料產品,銷售金額共73142.5元,產品經檢驗均被認定為不合格產品,部分產品已直接或間接銷售給眾多不特定消費者。
巴中市恩陽區人民檢察院認為二人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不僅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還侵犯了眾多農民消費者合法權益,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條件,于今年1月16日向社會發出公告,邀請法定機關和有關組織30日內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四川省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取得新突破 三倍賠償訴請獲法院支持
不合格肥料產品不僅侵害農民消費者的利益,還會破壞農資市場經營秩序。今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關于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服務“三農”工作促進鄉村振興的通知》,要求重點辦理“加大假化肥、假種子等危害農資安全案件辦理力度等八類公益訴訟”。巴中市人民檢察院依托2017年四川省檢察院與四川省消委會聯合印發的《關于建立消費公益訴訟協作工作機制的意見》,將民事公益訴訟線索移送四川省消委會,建議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四川省消委會認為,本案中孫某文、劉某春二被告的行為涉嫌消費欺詐,侵犯了眾多不特定農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危害農資安全,性質惡劣,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的消費民事公益訴訟職能,在巴中市人民檢察院的協助調查取證、支持訴訟下,于今年2月向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要求二被告依法承擔“退一賠三”的法律責任。
3月11日,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開庭調解,在合議庭的主持下,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二被告在《四川日報》《華西都市報》等四川省省一級新聞媒體發布書面道歉聲明;二被告連帶退還因欺詐銷售所獲得的貨款73142.50元,并連帶承擔三倍賠償金219427.50元,合計人民幣292570.00元。在人民法院網向社會公告,于4月15日調解協議經雙方確認,正式生效。
目前,巴中市檢察院會同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已先期登記確認了218名劣質化肥受害者。下一步,四川省消委會將協調巴中市消委會、巴中市檢察院、法院,廣泛征集受侵害的農戶消費者,依法進行賠償兌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