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3日,被告劉某駕駛普通摩托車沿兩河鎮雙獅村村道從雙獅村四社往兩河鎮方向行駛,16時55分許,當車行駛至雙獅村四社村道 200米處時,由于未保持安全車距,碰撞前方由原告胡某駕駛的小型客車,致兩車受損。2021年2月26日,敘永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某負全部責任,原告胡某無責任。事發后,原告將車輛送至瀘州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產生維修費用 7245元。
經敘永縣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劉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胡某車輛維修費 7245 元。然而判決生效后,被告劉某未履行義務,原告胡某遂向敘永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執行人胡某向敘永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執行法官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未發現被執行人劉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向被執行人劉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但被執行人劉某下落不明。
執行法官多次試圖與被執行人劉某取得聯系,并到被執行人劉某所在村社進行走訪,最終通過村社干部找到了被執行人劉某,但被執行人劉某仍然拒不履行義務。執行法官對被執行人劉某開展釋法明理工作,告知被執行人劉某拒不履行的嚴重后果,可能會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影響日常生活,甚至可能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執行法官的耐心勸說下,被執行人劉某終于意識到據不履行的嚴重后果,隨即將 7245 元維修費支付給申請執行人胡某。至此,本案執行完畢。
(謝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