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申請執行李某某健康權糾紛一案,在2015年4月經瀘州市龍馬潭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李某某應當支付原告陳某32208元。到期后,李某某沒有履行生效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陳某某向瀘州市龍馬潭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而執行未果。2022年,陳某某向瀘州市龍馬潭區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并提供財產線索。經執行法官調查,李某某名下有近萬元存款,進一步了解發現李某某已經有了穩定的工作。經執行法官曉之以情、動之以理,耐心細致地釋法明理之后,李某某承諾近快全部履行案款,但希望法院給予一個月寬限期。執行法官考慮到被執行人李某某的實際情況,并與申請執行人陳某某溝通后準許了李某某的請求。12月27日,李某某主動支付了全部案款,一起歷時七年的執行案件順利執行完畢。
本案中,申請人積極聯系法官,維護自身權益,執行法官也盡職盡責,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最終順利執行完畢。
(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