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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的司法適用:規范、原則與限度”研討會召開

        來源:資陽市人民檢察院 作者:蔡元培 發布時間:2025-01-08 10:41:37

        2025年1月4日下午,由教育部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研究基地(中國政法大學)主辦,中國政法大學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國政法大學金融監管法治研究中心協辦的“執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的司法適用:規范、原則與限度”研討會在中國政法大學海淀校區舉行。來自訴訟法學領域的10余名專家學者圍繞“執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的適用與邊界”“執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的救濟與解除”與“對民辦非企業法人的執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三個議題進行深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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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證據法研究所所長、副教授胡思博主持開幕式,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副院長、教授王貞會在開幕式中致辭。

        胡思博對與會專家的到來和兄弟院校院系的支持表示感謝,同時指出本次研討會主題是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國家建立執行體系的重要研究領域,也是老百姓在生活中所關心的和遇到的重要法律問題。王貞會結合《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和《人民法院第六個五年改革綱要(2024—2028年)》指出刑事訴訟領域提出的建立輕微犯罪封存制度與信用體系建設、失信聯合懲戒及犯罪后的負責后果等問題一脈相通。

        會議第一單元“執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的適用與邊界”由胡思博主持,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國、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所所長、教授紀格非進行發言,清華大學法學院長聘副教授任重、中國政法大學法與經濟學研究院副院長、教授徐文鳴進行與談。

        肖建國指出,在失信聯合懲戒中,比例原則具有重要的適用性。比例原則包括適當性、必要性和衡量性三項子原則,這要求在懲戒措施中平衡目的與手段的關系。首先,適當性原則要求懲戒措施必須有助于實現糾正失信行為、提升信用水平的目的,而非單純的懲罰。其次,必要性原則強調選擇對被執行人損害最小的懲戒手段,需要對失信行為進行精細化分類和分級,以實現對不同失信程度的精準懲戒。最后,衡量性原則要求在采取懲戒措施時,衡量其對被執行人造成的損害與其所實現的目標之間的利益關系,確保懲戒手段的合理性。目前,我國的失信懲戒制度尚顯粗放,需要進一步細化和完善,特別是在必要性原則的貫徹落實方面,以充分發揮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的作用,促進法治環境的優化和民營經濟的發展。

        紀格非表示,失信懲戒作為構建信用體系的重要手段,其適用范圍和主體不斷擴大,從法院內部擴展到多部門聯合懲戒,涉及眾多主體的利益。作為強制執行的失信懲戒措施與一般強制執行措施相比,有三方面顯著區別:一是需要其他機關配合落實,過程復雜,易損害被懲戒主體權利;二是懲戒內容廣泛,超出罰款拘留范圍,如限制市場準入、子女入學等,嚴重影響被懲戒人生活和社會交往;三是決定與執行主體分離,監督機制不完善。失信懲戒在實踐中存在違反比例原則、擴大化等問題,其作為社會管理方法,對個人社會性否定的傾向需反思。法院依職權啟動懲戒措施的趨勢、認定標準模糊、范圍擴大化等問題亟待解決。學者建議通過程序保障,如執行程序和行政程序保障,救濟被懲戒主體權利。同時,構建完善的信用修復制度,分級分類修復,針對惡意逃避執行行為強化懲戒,對無惡意或積極履行債務者恢復部分經濟交往能力,以優化失信懲戒制度,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任重表示,失信被執行人及限制高消費等措施,是為確保被執行人責任財產不縮減甚至增加以解決執行難問題,但其涉及多部門法的協同,需多學科交叉研究。比例原則啟發我們思考失信懲戒措施是否都有利于責任財產保全或擴大,如限制高消費中禁止乘坐飛機等對自然人或法人高管限制較大,可能與立法初衷相悖;子女不能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要求其子女退出長期就讀的學校可能不符合比例原則。而責任財產范圍是否擴展到家庭等問題可能涉及到以個人作為責任財產和執行的標的物與當前東方社會遇到的一些矛盾沖突。例如,被執行人將財產轉移給親屬的情況存在證明難的問題。因此,解決執行難需平衡懲戒措施與個人無力償還的矛盾,跳出單一視角,從多部門法協同和多學科交叉研究中尋找更平衡的解決路徑,以實現失信懲戒制度的優化。

        徐文鳴指出,從范圍上來說,目前失信聯合懲戒的范圍日益擴大,涉及眾多領域,如拖欠工資、養老服務、司法、專利等,導致失信人群數量龐大,普通人可能因不幸因素被列入失信名單,對其生活就業產生嚴重不利后果。從手段上來說,失信懲戒手段多元化,如限制招投標、執業等,很多措施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類型,但被處罰人救濟途徑少,監督手段弱,易導致泛化懲戒。政府信用懲戒具有強制性,使得部分非惡意逃債者缺乏重生機會,同時,對大量處于失信狀態的人,如何保障其生存和發展是難題。最后,“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做法需進行合理性考量,社會誠信、經濟誠信等不同誠信類型應做區分,因執行程序失信行為導致社會性、經濟性死亡的情況應進行公平性、成本-收益分析。制度設計應當向對失信行為、程度分級分類的方向發展、細化,以避免把過多的人群打入無法翻身的境地。

        會議第二單元“執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的救濟與解除”由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蔡元培主持,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熊躍敏、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長聘副教授劉哲瑋進行發言,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所副所長、教授李響、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劉穎進行與談。

        熊躍敏指出,執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其在實踐中存在諸多問題和挑戰。首先,該制度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需進一步明確,尤其是懲戒措施的定位與實施細則的制定需嚴格遵照法律法規。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規定亟需修改完善,包括細化認定標準、加強送達程序、延長寬限期等,以保障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救濟程序也需進一步完善,包括事前、事中、事后救濟程序的建立,以及對錯誤程序的救濟措施。最后,信用修復問題應得到重視,公示信息的方式和人群應有限制,以保護被執行人的隱私和尊嚴。總之,執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雖是好制度,但需在合法性與合理性、程序規范、救濟完善等方面進行不斷改進和完善,以確保其穩健運行并有效維護社會信用體系。

        劉哲瑋認為,當前對執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的定性不明確,存在從反對通過羈押手段實現債務清償到加強聯動懲戒的發展過程,而未來,隨著經濟形勢變化,執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可能會進行調整。劉哲瑋指出,需要明確執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是執行法上的間接執行措施,還是具有行政處罰意義的行政措施,這是解決問題、理清關系的關鍵。此外,執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的性質也影響救濟手段和程序問題的處理,在執行主體、執行權和司法權分野的背景下,應更強調該措施的行政性,將其視為行政處罰或司法懲戒,以便進行監督、救濟和評價,目前執行法草案中的變化也體現了這一趨勢。

        李響表示,失信聯合懲戒措施在實踐中引發諸多擔憂,如國外流傳的中國社會信用分的謠言,切中了部分人對天眼系統、人臉識別技術泛濫、民事責任輕易向行政或刑事責任轉化等的擔憂。即便是在科研領域,有關的失信主體聯合懲戒備忘錄同樣讓人擔憂。當前社會產生了較高的失信風險,部分失信人雖努力還錢,卻仍處處受限。李響認為,社會應保持一定的寬容,允許失敗和失誤,擺脫功利主義思維。失信懲戒要精細化、導向化,做到就事論事,不輕易給人貼標簽;做到就人論人,誰的事誰承擔,不搞連坐,不輕易否認公司法人人格;做到就時論時,讓污名化有時間限制,實現被遺忘權,避免永久影響。

        劉穎指出,目前對失信懲戒的性質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是間接強制措施,也有觀點認為是妨礙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結合《民事訴訟法》第266條來看,若將“不履行”解釋為不自愿履行,信用懲戒就是一個間接強制措施,若解釋為拒不履行,信用懲戒就是妨礙民事訴訟強制措施。同時,信用懲戒與行政處罰的界限也模糊不清,存在從解釋論或立法論層面認為信用懲戒屬于行政處罰、或者不屬于行政處罰等不同觀點。目前,失信聯合懲戒具有復雜性,已超出強制執行法范疇,其根源在于我國缺乏個人破產制度及現有的超職權主義的司法機制,需要體系化的建設來解決這一問題。

        會議第三單元“對民辦非企業法人的執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由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馬春曉主持,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楊緒峰進行發言,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法律職業倫理研究所副所長、副教授白冰進行與談。

        楊緒峰指出,楊緒峰指出,對民辦非企業法人執行失信聯合懲戒的邊界這一問題,實踐中易出現合法性危機,如違反比例原則對舉辦者或董事長權益進行不當限制。解決這一問題需滿足一定條件和依據,包括執行措施應當有明確的實體判決作為依據,確保執行局在法定范圍內行使職權,避免審執混同;失信行為認定要有事實基礎,需有明確證據支撐且經法定程序認定;要有明確法律依據和保證程序合法性;同時要禁止違反比例原則,區分責任主體,限制令應與舉辦者或董事長不當行為有直接關聯性,針對特定權利或職權限制,且限制程度要與不當行為嚴重程度相匹配,避免過度限制,損害其合法權益。在具體執行措施中,應選取對舉辦者或董事長合法職權、權益限制最小的方式預防不當行為,避免不當地擴大限制到民辦非企業法人本身的自主決策及合法權益上,確保其能夠正常運營和發展。

        白冰認為,在失信聯合懲戒問題上,首先其對被執行人權利刻減影響輻射性大,聯合懲戒舉措多元豐富,涵蓋資格、高消費及可能影響人身自由、財產權、隱私和人格尊嚴等權利,且存在對未按規定行為的人污名化現象,需高度重視這種權利刻減。其次,推進法治建設中的問題需要多學科視角解決,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則和比例原則,對于列入聯合失信措施的范圍嚴格進行限制。再者,結合法院角色在近一二十年發生變化,從傳統主動行為到能動司法使中立性應然和實然出現鴻溝,如《公司法》修改后法院做法可能引發連坐治理思維,對于民辦非企業法人問題存在相當多的緊張關系。然而權利行使應有邊界,經濟下行時應優化營商環境、構建寬容社會。

        本次會議總結,由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證據法研究所所長、副教授胡思博主持,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黨委書記、教授楊秀清、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宋朝武進行總結發言。

        楊秀清指出,當下討論的執行失信尤其是聯合懲戒,范圍已被過度拓寬。其起初旨在解決執行難,如今卻延展至整個社會層面的失信懲戒,已然超出執行失信原本范疇,像科研不誠信問題也被囊括其中,如此一來 “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的局面愈發普遍,發展趨勢及情況堪憂。在這種情形下,不應僅僅聚焦于如何針對執行難進行懲戒、開展聯合懲戒,而應反思并著力構建社會信用體系,畢竟當下從傳統社會邁向現代社會的轉型進程中,出現了道德滑坡現象,與之匹配的法律制度又尚未健全,社會不誠信狀況頻發。所以,絕不能為了攻堅執行難,就將執行失信懲戒無節制地寬泛擴大,這本質上是社會亟待解決的誠信問題,是轉型期必然要面對的困境。

        宋朝武對失信的定義進行了界定,其指出并非所有被執行人不能履行法院判決都叫失信,而是有錢不還、規避逃脫執行才是失信人,失信制度應遵循比例原則,不能將所有被執行人都籠統列入。中國失信制度雖對解決執行難有促進作用,但也存在問題,如執行亂,該執行不執行、亂執行,以及司法腐敗現象,一些地方存在過度執行與放縱執行的情況。其次,區別于美國法律規定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申報財產,虛報按藐視法庭罪的處理,中國失信制度具有中國特色且有利有弊。一方面其促使大量失信人主動履行義務,但另一方面其對人的聲譽權、名譽權造成較大影響,因此應適度執行。最后,關于失信制度的完善,宋朝武認為既要及時保護債權人利益,又要保護被執行人應得利益不被侵犯,在加大執行力度動用多部門時,監督至關重要,諸多問題根源在于制度,制度制定后關鍵是如何切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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