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眉山市東坡區某陶瓷公司因不履行安全工作職責,被依法受到“一案雙罰”處理。
該區應急局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在開展執法檢查中發現,該陶瓷公司企業制定的2023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第一、第二季度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如實記錄。根據這一線索開展調查后發現,公司未組織本單位的員工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公司負責人未組織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以致忽視和放松安全生產工作。對此,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公司負責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對公司未組織本單位的員工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的行為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對該公司“一案雙罰”的硬核處理,在各級安全工作負責人中產生了極大震懾和警示作用,紛紛表示要切實履職盡責,從嚴從細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確保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