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拿到我的房產證了,特地來告訴你們,感謝你們!”這是今日當事人到法院來告訴法官的一番話。
二案中,原告楊某與賀某在2018年、2017年從黃某、許某兩夫妻手里分別購買了移民安置房,簽訂合同當日交付了購房定金,約定被告黃某、許某應配合原告在合同簽訂后,政府出臺可過戶政策時過戶,但因被告原因故意拖延、拒不協助原告辦理過戶手續,導致該兩戶的房屋一直未過戶,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二原告將被告起訴至屏山縣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官考慮到住房問題關系人民安居樂業的重大民生問題,對案情進行了細致的梳理,并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在調解未果的情況下,承辦法官開庭審理此案并依法作出判決,判令被告黃某、許某協助原告賀某、楊某辦理案涉房屋不動產登記變更手續。判決生效后,被告積極協助二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至此,二案得以成功解決。
溫馨提示:房屋買賣是大事,房屋買賣雙方應當簽訂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并及時辦理過戶手續;在不能辦理房產證的情況下,也要采取房管局備案、公證處公證等措施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一面后續糾紛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