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解除后,雙方需要一個交還租賃場地的手續,如對方并未接收租賃物,那么仍應按照租金標準支付占有使用費。近日,敘永法院審理了一起租賃糾紛案件,租賃方因未與出租方對接,而承擔了不必要的費用。
2019年12月,鄭某向某管理公司租賃了一間商鋪,約定租賃期限為2020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31日,雙方簽訂合同后,鄭某向該公司支付了質保金、管理費(1年)、物業費等費用,鄭某接收商鋪后進行裝修并開辦自助洗車廠。因經營困難,鄭某想提前解除合同,在未達成一致情況下,鄭某于2021年自行搬離未與公司解除合同,也未將商鋪交還公司。因鄭某拒不支付剩余租賃費,該管理公司向敘永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鄭某解除簽訂的租賃合同并要求鄭某支付租賃費、物業費、違約金等,鄭某則主張案涉商鋪不符合其選店要求。鄭某雖于2021年自行搬離了商鋪,但未履行房屋交還手續,可視為租賃物仍然在鄭某的占有、使用中。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支持了某管理公司的請求。鄭某不服提起上訴,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營者在租賃商鋪的時候要仔細考察并審慎考慮該房屋是否符合自己經營需求,不符合需求的要及時與出租人溝通解除合同,履行交接手續,避免產生空置租賃費,擴大相應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