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
瀘州某酒企訴某白水杜康酒廠、某貴妃酒廠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審理法院:
一審: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瀘州某酒企系第31295275號、第31295274號立體商標的權利人。兩枚立體商標作為“瀘州老窖特曲80版”的外包裝,從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使用,曾獲多項榮譽,具有極高的知名度。2022年,瀘州某酒企先后在多家店鋪中發現由某白水杜康酒廠、某貴妃酒廠、某紅緣酒業公司合作生產、銷售的外包裝與其兩枚立體商標近似的“N15”“UUUUU佳藏”白酒在售,銷售范圍遍布全國多個省市,覆蓋多個網絡平臺。瀘州某酒企通知要求停止侵權后,侵權白酒仍在繼續銷售。瀘州某酒企遂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訴訟,并要求適用懲罰性賠償。
裁判結果
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某白水杜康酒廠等擅自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瀘州某酒企立體商標近似的酒盒、酒瓶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且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符合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要件。判決按照賠償基數的四倍進行賠償,合計500余萬元。白水杜康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中,人民法院嚴格公正司法,用足、用好懲罰性賠償這一有利法則,全面闡述了懲罰性賠償“故意”“情節嚴重”要件;充分利用了證據規則和舉證責任妨礙制度,準確認定懲罰性賠償基數;綜合認定影響懲罰倍數的相關因素,確定了與侵權主觀惡意、情節惡劣程度、侵權后果嚴重程度相當的倍數,是至今四川省內白酒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最高的案例,對在酒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中落實、落細懲罰性賠償制度具有重要的啟發和引領作用。同時,該案顯著提高了侵權代價和違法成本,樹立了鮮明的司法導向,使潛在侵權者敬畏知止,有利于營造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及推動統一大市場建設。
典型案例二
被告人余某某假冒注冊商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被告人陳某某、楊某某、鄧某某假冒注冊商標一案
審理法院:
一審: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
二審: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某在未取得“貴州茅臺酒”注冊商標所有人授權許可情況下,在其位于貴州省仁懷市的住宅內,用香型一致的低端白酒灌裝并重新包裝方式生產假冒注冊商標“貴州茅臺酒”,并與他人共謀合作銷售余某某生產的假冒注冊商標“貴州茅臺酒”非法牟利。同時被告人余某某,在其另一租用的房屋內,雇傭親屬被告人陳某某、鄧某某、楊某某幫忙在灌裝相應品牌白酒的同時用香型一致的低端白酒灌裝并重新包裝的方式生產假冒注冊商標“五糧液”的年代老酒銷售非法牟利。至案發,被告人余某某和他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貴州茅臺酒”在510箱以上,非法經營額在120萬元以上。被告人余某某共生產五糧液年代老酒500箱以上,非法經營數額在115000元以上。另外,被告人余某某還從他人處購進假冒注冊商標“五糧液”的年代老酒轉賣非法牟利。至案發,其中從馬玉歡(另案)處購進的假冒注冊商標“五糧液”的年代老酒非法經營數額42萬余元,非法獲利16.8萬元以上。
裁判結果
被告人余某某、陳某某、楊某某、鄧某某未經“五糧液”“貴州茅臺酒”等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牟利,情節嚴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余某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五糧液”的商品白酒,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且屬情節特別嚴重。結合本地區近幾年同類案件處罰金的比例,依法對主犯余某某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百零二萬元,并對其余被告人給予了相應的刑事處罰。
典型意義
我國已有上千年的品酒、以酒會友的白酒文化,案涉的品牌“五糧液”和“貴州茅臺”是獲得消費者高度認可的知名白酒品牌,是消費者在購買白酒時的重要選擇,也是人民法院白酒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重要保護對象。知識產權刑事司法是知識產權保護中最具有強制力和威懾力的方式,行為人生產、銷售假冒上述注冊商標的白酒,不僅侵犯權利義務品牌權益,還嚴重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利益,破壞了良好的市場營商環境,應當予以嚴厲打擊。本案中的主犯余某某不僅自己大量生產、銷售假冒的“五糧液”“貴州茅臺”白酒,還從其他人處大量購進假冒的上述白酒進行銷售,涉案金額達到上百萬,嚴重侵害了權利人權利,其兩個犯罪行為均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應當數罪并罰,法院綜合行為人犯罪行為的性質、社會危害程度、主觀惡性等因素,并對本地區同類型案件罰金數額予以權衡考量,依法判處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零二萬,對于其他幫助生產、銷售的從犯也依法判處了相應刑罰。本案對主犯余某某判處的刑期系至今四川省內白酒商標侵權刑事犯罪中判處刑期最長的,同時,本案對假冒知名白酒的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幫助生產和銷售的行為人,均依法追究了相應的刑事責任,系人民法院全鏈條、全方位打擊知識產權白酒侵權犯罪的重要體現,有力地打擊了白酒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維護了白酒企業和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
典型案例三
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訴某酒業銷售有限公司、胡某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審理法院:
一審: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貴州茅臺酒”多次榮獲國際、國家級金獎,并榮獲“中國馳名商標”“中華老字號”“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等諸多殊榮,在酒類企業和商品上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某酒業銷售有限公司經營的淘寶網店“某醬旗艦店”銷售“茅香壹號”“窖藏1915”商品的宣傳圖中,使用經模糊化的對比商品的圖片,并配有“相似度99%”“PK千元M臺”“PKM臺 比不贏包退”等文字宣傳,該兩款商品整箱6瓶裝規格的售價均為118元,其中“茅香壹號”已拼單4萬件、“窖藏1915”已拼單1.4萬件。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主張某酒業銷售有限公司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遂提起訴訟,要求某酒業銷售有限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由其法定代表人連帶賠償經濟損失。某酒業銷售有限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訴,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結果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與某酒業銷售公司作為市場中提供同類商品的經營者,相互之間存在競爭關系。某酒業銷售公司使用模糊化處理的“貴州茅臺酒”圖片,并配有“PK M臺”“PK 千元M臺”“相似度99%”等商品質量的文字描述進行宣傳,其行為違背誠信原則,誤導消費者,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判令其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胡某某作為公司唯一股東對某酒業銷售公司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典型意義
經營者在其商品銷售、宣傳的過程中,借助他人品牌及商品的知名度,故意混淆和誤導相關公眾,試圖建立起與知名企業及商品之間的關聯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了公平有序的市場經營秩序,通過案件審理,對于保護知名商標,優化營商環境,宣揚誠實守信的經營行為具有導向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