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解讀】
針對房屋買賣這一民事行為,根據法條規定,當事人訂立了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后,只有依法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讓登記后,才發生房屋所有權變動的法律后果;不經登記,法律不認為發生了房屋所有權的變動。對不動產物權的一種公示要求,通過登記的方式向公眾公示不動產物權的情況,從而保障交易的透明度和合法性。這一規定可以有效地防止不動產物權的非法轉讓和交易,從而保障了不動產物權的合法性和穩定性。該條款還特別指出,“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意味著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比如法律文書導致物權變動、因繼承取得物權等,即使未進行登記,不動產物權也可能具有法律效力。
在房屋買賣過程中,購買人不僅享有房屋所有權、按期辦理產權、質量保證及知情權等權益。然而,此項權益的實現過程中存在著諸多風險,例如面臨開發商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房屋、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為購房人辦理房屋產權證書以及同一套房屋同時出售給兩個或多個買家,這種情況可能導致購房人面臨喪失房屋所有權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