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內容】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解讀】
最高額抵押權,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限額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有4個特征:
1、最高額抵押權是限額抵押權。
2、最高額抵押權是為將來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
3、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是確定的。
4、最高額抵押權是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
根據本條規定:
1、沒有規定最高額抵押權的適用范圍,為實踐發展留下空間。
2、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