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內容】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解析】
從權利是指附隨于主權利的權利。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定金債權、保證債權等擔保權利以及附屬于主債權的利息等孳息請求權,都屬于主權利的從權利。由于從權利是從主權利派生出來的,從權利從屬于主權利,這也包括轉讓上的從屬性。
根據本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應當將從權利一并轉讓,受讓人在取得主權利的同時,也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本法第407條也規定,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本法第696條第1款可知,債權人將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通知保證人后,保證人對受讓人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同時,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擔保權。但如果從權利具有人身專屬性及其產生僅僅針對債權人、與債權人有不可分割的關系時,則不得隨主權利一并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