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解析】
家暴行為是一種家庭成員之間的嚴重侵害行為,在涉家暴的離婚案件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子女親眼看見其父母之間發生家暴行為的案件。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過程會給其內心造成極大心理創傷,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實際上也同樣是家暴的受害人。因此,若父母一方被認定構成家暴,不論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根據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如無其他情形,一般認為施暴方不宜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