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內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家暴行為不僅會給受害方的人身造成損害,還會對其精神造成嚴重創傷和消極影響。《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也進一步明確,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解析】
離婚糾紛中家暴受害方不僅可以主張因家暴行為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等,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關于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過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綜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