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辦、國辦、中政委、“兩高三部”先后出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三個規定”。
按照“三個規定”,有關領導干部和公職人員干預司法將被記錄在案,制度設計為司法公正撐起了“保護傘”,在司法系統也將“三個規定”作為常態報告統計的范疇。在處于一個人情社會的角度,難以保證涉事當事人不托人過問。各地“三個規定”零報告情況屢見不鮮。
針對“三個規定”報告不力問題,宜賓法院出臺了倒查責任規定,倒查處理違法“三個規定”38人,并采取措施約談、組織處理等措施,倒逼司法人員嚴格落實“三個規定”報告制度。
“三個規定”是什么,作為司法工作人員當然知道,而作為其他行業的領導干部,可能慣于行使行政權力,習慣于“自由裁量”,容易突破“三個規定”的規制,應當廣泛宣傳“三個規定”,把“三個規定”融入各行業干部隊伍紀律作風教育,從源頭上預防領導干部和公職人員干預司法,而不是“末端攔截”。(丁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