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市司法局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四川省、樂山市根治欠薪工作會議安排,整合資源,主動作為,采取有力措施,開展根治欠薪今冬明春攻堅專項行動,為根治欠薪工作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全覆蓋體檢合同
樂山市司法局積極組織律師、法律援助人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19支法律服務團隊,圍繞《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進行法治宣傳,集中開展農民工勞動合同普查與體檢工作,累計普查在建工程項目和企業209個,體檢勞動合同3.4萬余份,跟蹤提供法律咨詢1659人次、法律援助服務71件。
全時段開展援助
在樂山市、縣兩級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均設立農民工討薪維權“綠色通道”,“12348”熱線設置農民工專席,同步升級為“7×24小時”服務模式,對農民工追索勞動報酬、工傷賠償法援申請一律免于審查經濟困難條件,當日受理、當日審批、當日指派律師辦理。累計辦理農民工維權案件848件,挽回經濟損失1700余萬。
全方位聯動部門
加快推進工程建設領域欠薪問題源頭治理,與樂山市人社、住建、交通等部門聯合開展根治欠薪核心制度落實情況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實地走訪峨眉、峨邊、金口河27個在建工程項目,指派律師參與欠薪現場協調110余人次,通過法律援助服務與勞動監察行政執法深度銜接,就地化解欠薪糾紛11次。(謝紅霞 林天清 呂靜 鐘璐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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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三章 工資清償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
第十七條 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農民工,農民工已經付出勞動而未獲得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用工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第二十條 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不清償的,由出資人依法清償。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合并或者分立時,應當在實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經與農民工書面協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清償。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依法解散的,應當在申請注銷登記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未依據前款規定清償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主要出資人,應當在注冊新用人單位前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