蘆山縣法院在“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中,切實將學習教育環節的思想成果轉化為敢于擔當、主動作為、為民服務的實踐成果。在辦理張某蘭與張某綠、張某榮、張某紅贍養糾紛一案中,審、執、基層組織聯動,以辦案與宣傳相結合的工作方式,收到辦結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會效果,受到了人民群眾一致稱贊。
4月13日,蘆山縣法院受理了原告張某蘭訴被告張某綠、張某榮、張某紅贍養糾紛案件,經調查,原告張某蘭已近百歲高齡,因意外摔傷臥床,生活不能自理。三被告因護理及贍養費問題產生糾紛,不愿承擔護理及贍養義務,嚴重危及張某蘭的健康及生命權,先予執行迫在眉睫。執行法官收到移送執行的裁定書后,賡即制定執行方案,與案件審判法官、村、組基層組織聯動,到張某蘭家中現場了解案情,向張某綠、張某榮、張某紅進行政策、法律宣講,向周圍的群眾進行現場普法。張某綠、張某榮、張某紅深受教育,無比懺悔,當場履行了案款,該案在一個工作日內圓滿執結。
(蘆山法院 黃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