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秩序是審理訴訟案件活動的正常進行,實現人民法院審判職能的重要保障。
事發經過:近日,雅安市名山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民事糾紛案件中,參加庭審旁聽的人員李某不遵守法庭規則,多次在旁聽席發言,并違法進入審判區干擾法庭審理。法庭休庭時,另一旁聽人員李某華與原告鄧某某發生爭吵,李某華未經法庭允許進入審判區,掄起手臂打了鄧某某一記耳光,鄧某某拿起法庭錄音話筒砸向李某華的頭部,致李某華受傷被送往醫院。審判人員、法警制止雙方的沖突行為。沖突導致法庭原告席的桌子垮塌、話筒損壞,也導致后續庭審無法繼續進行。
處理結果:鄧某某、李某華和李某的行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妨礙審判活動進行。考慮相關人員的違法情節、當事人認錯態度等因素,雅安市名山區人民法院對旁聽人員李某華罰款10000元;對旁聽人員李某罰款1000元;對原告鄧某某罰款4000元。三人均已主動繳納了罰款。
法官提醒: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各類案件的重要場所,良好的法庭秩序保障了的法治尊嚴和司法權威。在庭審過程中,每一名訴訟參與人及旁聽人員都應嚴格遵守法庭紀律,聽從法庭指揮,自覺維護法律尊嚴,理性表達自身訴求。不顧后果的肆意發泄不滿情緒,擾亂法庭秩序,藐視法律和司法權威,妨礙審判工作的正常運行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構成犯罪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何諧 高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