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邀請他人搭乘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是否可以減輕賠付責任?近日,四川省敘永縣人民法院在審理鄒某免費搭乘機動車遭遇交通事故致殘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時,對駕駛人主張減輕賠付責任的辯稱意見予以采信。
2021年5月17日,被告晚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免費搭乘原告鄒某從敘永縣城區沿321國道駛往正東鎮方向,車輛行駛至正東街某村,晚某在越過道路中心實線超越前方同向行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時與被告郭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相撞,致原告鄒某受傷。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認定:晚某負同等責任;郭某負同等責任;鄒某無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晚某駕駛的車輛為非營運機動車,事發當日因外出就餐所需而允許鄒某無償搭乘同行,晚某在駕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鄒某受傷,其在該事故中雖有責任,但與鄒某系好意搭乘關系,根據民法典“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之規定,判決依法減輕晚某30%的賠償責任。
(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