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代形成新思想,新思想引領新實踐。隨著司法體制改革深化,包括監察體制改革、職務犯罪部門轉隸、檢察人員分類、內設機構改革等以及“四大檢察”定位和“十大業務”新的辦案體系,對檢察機關司法警察隊伍的職責任務、機構設置等相關問題提出一系列新的要求,對司法警察隊伍的建設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對新時代新形勢新要求,司法警察必須緊跟新時代發展前進的步伐,建立適應檢察業務需要的司法警察工作管理方式,充分發揮警務保障作用,進一步提升履職能力,推進司法警察工作和隊伍建設長遠發展。
更新思路理念,立足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職責定位轉型發展
2013年5月8日最高檢修訂《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條例》第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下列職責:①保護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犯罪現場;②執行傳喚、拘傳;③協助執行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協助追捕在逃或者脫逃的犯罪嫌疑人;④參與搜查;⑤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⑥送達有關法律文書;⑦保護出席法庭、執行死刑臨場監督檢察人員的安全;⑧協助維護檢察機關接待群眾來訪場所的秩序和安全,參與處置突發事件;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2017年11月監察體制改革后,檢察機關的偵查職能削弱,與之相對應司法警察的部分職責①至④已不復存在,隨著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檢察人員分類管理改革的推進,檢察機關各部門的職、權、責將劃分得十分明確,各類人員各司其職,互不逾越。在機制設置中,司法警察定位為“檢察輔助人員,行使辦案中檢察輔助人員的專有職能”,這是目前對司法警察及工作性質最明確的職責定位,而業務部門檢察人員專司辦案職能,將本應由司法警察承擔的事務性職能完全剝離,司法行政人員從事所有司法行政管理事務,相關事務不再由司法警察額外承擔,這些舉措將使司法警察的職能定位更加規范化。為此,著眼于“四大檢察”“十大業務”用警需求和適應自行查辦14個罪名需要,司法警察職能的轉型“勢在必行”,應從依法履行的職責⑤至⑨中更多的發現和挖掘其職能作用,在扎實履行押解、看管、執行傳喚和拘傳、保護出席法庭檢察人員的安全、維護檢察機關接待群眾來訪場所及辦案工作區秩序與安全等傳統警務保障職責的同時,逐步承擔起協助公益訴訟證據的調查取證、公開聽證、公開宣告警務保障等各項新增職能,全方位開展服務保障工作。
(一)履行強制執行職責,加強對刑事檢察部的警務協助。監察體制改革后隨著掃黑除惡的深入發展,圍繞刑事檢察部門的司法辦案需求,緊扣輔助參與訊問、詢問、提審、聽證、自行補充偵查、調查取證等辦案環節,做好執行傳喚、拘傳,協助對犯罪嫌疑人執行拘留、逮捕,執行好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保護現場等警務。
(二)履行輔助辦案職責,積極參與辦理公益訴訟案件。司法體制改革后,環境污染和公益訴訟是檢察機關新增業務,該兩類案件辦理難度和強度較大、一般涉及人數較多,危險程度和不安定因素也無法估量。輔助公益訴訟將是司法警察轉型的方向,在檢察官的指揮下,充分履行檢察輔助人員職責,積極主動參與公益訴訟協助調查取證、加強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環節對訊問、詢問工作的配合保障工作。
(三)履行辦案工作區管理職責,加強辦案區建設。強化辦案工作區的使用管理和維護,做好對涉案人員身份核查、安檢工作,加強場所警戒,防范辦案安全事故,通過科學建設,使辦案區成為功能完備、設施齊全、監控到位、封閉安全的辦案場所。
(四)履行安全保護職責,協助控告申訴部門安全維護。檢察機關升級改造智能化為民綜合服務平臺“12309檢察服務中心”,整合案件信息、網上信訪、12309舉報電話等應用系統,加強與控申等相關部門聯系溝通,維護機關辦公辦案秩序,確保信訪接待、機關辦公場所和檢察官的人身安全。
強化隊伍建設,提升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警務保障水平
(一)政治建警,提高思想政治意識。把“講政治,顧大局,謀發展,重自強”作為政治建警的抓手,堅持“兩學一做”政治教育學習不放松,“三會一課”定期參加不動搖,把警務保障工作上升到講政治的高度來做實做細。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學思踐悟習近平法治思想和訓詞精神,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引導司法警察認識到改革是新時代檢察工作服務大局的必然選擇,做到政治上提高、業務上看齊,積極主動作為,切實擔當履責,筑牢為人民服務思想根基,為檢察工作開展提供優質高效服務和保障。
(二)編隊管理,提高安全責任意識。《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實行編隊管理”。認真落實高檢院實行“編隊管理+派警”模式和“集中管理、統一組織、統一指揮、統一使用”要求,確立規范的司法警察行政領導體制,與檢察官的獨立履職相區別,以提高司法警察的整體警務保障能力。在工作中嚴格執行“用警派警”規定,嚴格按照“申請-審批-派警-出警-反饋”的規范化程序操作,堅持每次出警制定《安全防范預案》,明確執行司法警察安全責任制,做到規范執法、安全辦案,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三)技能培訓,提高自我超越意識。積極適應司法改革和檢察改革提出的新要求,優化警務技能培訓和法律知識培訓,重點圍繞高檢院印發的《全國法警大練兵活動》,開展以提高執法能力為重點的以“一熟、兩懂、三會”為要求的業務技能、體能訓練,實現由“單一型”培訓向“復合型”培訓轉變,通過開展實戰演習、技能競賽,以賽促訓等,更好地提升訓練的實用性和有效性,從而快速提升隊伍的履職能力和綜合素養。
(四)作風建設,提高廉潔自律意識。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扎實抓好反腐倡廉宣傳教育,進一步增強司法警察遵章守紀、嚴格執法、熱情服務意識,全面提升司法警察的良好形象。開展警示專題教育、廉政教育、反特權思想教育等,不斷提高司法警察遵章守紀的自覺性,提高對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重要性的認識。嚴格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和八項規定、“五條禁令”及《禁酒規定》,強化司法警察的廉政意識和法紀觀念、自我約束能力、律己意識,使執法和服務行為得以規范。
積極建言獻策,對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履職服務檢察工作的兩點建議
建議:2019年1月新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出臺后,面對司法體制改革、監察體制改革的新現實,新時代下高檢院應盡快修訂完善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工作的相關條例、規定、細則等,使司法警察職責、任務明確,依法履職:一是針對職務犯罪職能轉隸的新情況,對2013年《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條例》、2015年《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職務規則》等進行相應的修改,剔除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的內容;二是針對“四大檢察”定位和“十大業務”新的辦案體系,在體現司法警察輔助性、武裝性特征的基礎上,對司法警察參與公訴案件、公益訴訟案件辦理的職責予以明確。
2013年5月8日最高檢修訂《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條例》(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九項職責),1996年8月14日公布的《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職責為八項)同時廢止,進一步強化了司法警察職能職責。
2015年6月1日最高檢施行《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職務規則》,2001年6月18日公布的《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職務規則(試行)》予以廢止,對新增職責的工作程序進行規范、對比較籠統的內容進行細化、對與現行規范性文件表述不一致的進行調整:一是對《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條例》規定的九項職責的工作程序作出全面、系統規定;二是加強對自身司法辦案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對司法警察參與司法辦案提出嚴格要求;三是貫徹“尊重和保障人權”理念,通過完善工作程序,切實保障辦案安全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2017年11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后,檢察機關的反貪、反瀆、職務犯罪預防等部門和職能也相應從檢察機關分離轉隸到監察委員會,檢察機關的主要職能發生了一定的變化,迫切需要修訂、完善原來的相關制度、規定、條例。檢察機關司法警察依法履行的九項職責迫切需要調整,其履職范圍發生重大改變,引起司法警察工作職能職責、履職任務和方式的變化。
2019年1月1日新修訂《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負責辦案場所警戒、人員押解和看管等警務事項”對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職責作了原則規定,但相關制度、規定沒有跟上檢察體制改革的步伐,特別是2013年《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條例》和2015年《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職務規則》沒有及時修改,導致司法警察目前工作出現舊的制度、規定、條例已過時,新的沒有出來,導致履職無法定依據。
(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