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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案件終本≠結束執行

        來源:滎經縣人民法院 作者:葉子琳 發布時間:2022-10-09 09:54:39

        如果說法院是在執行過程中,仍存在窮盡各種執行措施,依然無法找到任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那么執行工作就是這最后一道防線的最后一環,是及時實現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但是財產線索,無法按照申請及時執行到位的情況。有的當事人無法理解,便認為這是法院執行不力,給自己打了張“法律白條”。

        【案情簡介】

        案例一:2017年7月31日,原告代某某訴被告劉某某租賃合同糾紛,經滎經縣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分期付款協議,劉某某應分兩次支付代某某挖掘機租賃費共計76000元,若未按期支付還應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因劉某某未按調解書約定履行首筆60000元的給付義務,代某某于2017年9月11日向滎經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滎經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劉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執行法律文書,但被執行人劉某某置若罔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對于法院的傳喚也拒不到庭,甚至還和法院玩起了“躲貓貓”,致該案無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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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申請執行人代某某反映劉某某有工程款,滎經縣人民法院隨即進行核查,發現已被采取限制高消費,并納入失信人名單的劉某某另開立銀行賬戶,在2021年12月期間有巨額銀行流水,涉嫌轉移財產。找到劉某某成為破解該案執行僵局的關鍵。滎經法院執行局依托執行聯動機制,將被執行人相關情況移交公安機關進行協助查控。功夫不負有心人,2022年6月16日,通過公安機關查控,發現被執行人將乘坐次日17點40的火車到外省,滎經法院隨即展開布控,在成都車站派出所的協助下,將正在候車的被執行人劉某某據傳到案。經進一步核查發現,在2020年至2021年期間,劉某某沉迷體彩,每月購買體育彩票開支都要花費幾千元甚至上萬元。面對聯合執行威懾力和拒不履行的證據,劉某某先前無視法律權威的囂張態度被徹底擊潰,在其家屬的配合下,于近日將所欠款項支付到位。至此,一起被執行人逃避執行的“硬骨頭”案件在法院公安聯合執行行動中成功終結,被執行人劉某某亦因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罪被移交公安機關偵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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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李某和徐某是“涉煤”案件的當事人,涉案煤礦企業因政策調整已關停,工傷保險待遇賠償金一直未得到支付。3月34日,兩名申請人成功領取了14余萬的工傷保險待遇賠償金,一段跨時三年的維權路也就此告一段落。

        滎經法院為了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到實現,緊緊依靠黨委政府,加強與安監局等執行聯席單位溝通,密切關注煤礦關閉補償金到位情況,在了解到此次補償金并不包含2人的情況下,通過與另一申請人協調,告知其李某和徐某的實際困難,最終該申請人同意在此次補償金中分付14萬給李某和徐某,至此兩案案件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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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接過30000元司法救助金,被救助人楊某某握住法官的手,一再表示感謝:這筆司法救助金真是‘及時雨’,解了我的燃眉之急,幫我渡過難關,感謝法官,感謝法院,感謝黨和政府的好政策!

        50歲的楊某某因工程施工受傷后七級傷殘,法院判決施工方賠償各項工傷損失198035.5元,但一直未得到賠償。被救助人楊某某以生活十分困難為由,向滎經法院提出國家司法救助申請。針對已窮盡執行措施,查明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暫無履行能力,申請執行人又面臨生存、生活窘境的實際情況,滎經法院審查后,依法對符合條件的“執行不能”涉民生案件進行司法救助,有效破解困局,補位“執行不能”,傳遞司法溫情,彰顯人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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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的話】

        什么是“終本”?終本是法院窮盡調查手段,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財產線索時,案件會暫時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本案件都會有一個向申請人反饋執行過程的程序,也就是俗稱的“終本約談”。

        當事人聽到終本結案時的時候,總是會著急的詢問:“終本后案件是不是就不執行了,是否一切就完全結束了?”法院就再也不管我的案子了?

        并不是,法院只是暫時終結執行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提供了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給法院。經法院查證屬實,法院將立即恢復執行,繼續想被執行人追究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且申請恢復執行不受期限限制。同時進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五年內,法院的案件管理系統每6個月會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查詢到財產,系統將及時通知案件承辦法官恢復執行。

        法院“終本”案件,是為了讓一線執行法官從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中解脫出來,騰出充足的時間和精力應對那些被執行人有實際履行能力的案件,從而提高實際執結率。

        【遇到“執行不能”的案件我們這樣做】

        (一)終結執行。法律規定,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被執行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或其它組織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終止后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也沒有能夠依法追加變更執行主體的。

        (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通常簡稱為“終本”,法院在窮盡所有的財產調查措施,并對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費、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后,由于被執行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申請人也未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暫時對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待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再恢復執行程序的一種結案方式。

        (三)司法救助。針對人身損害賠償、“三費”、勞動報酬等涉民生案件,申請執行人時常會面對被執行人客觀上喪失履行能力,法院窮盡各種措施仍無法執行到位,導致其最基本生活無法得到保障的情況。法院會積極通過國家司法救助,讓生活確實困難的申請執行人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哪些情形屬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六)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許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八)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 裁定無法執行的;

        (九)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一)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十三)被執行人為逃避人民法院執行,隱瞞經常居住地,致使人民法院無法查找被執執行行人并造成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十四)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條鏈接】

        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5年7月22日)第六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葉子琳)


        責任編輯:楊雪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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