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15年,被執行人甲雇傭乙、丙為其修建農村宅基地房。乙、丙提供勞務后,經雙方結算,甲欠乙勞務工資13100元,欠丙勞務工資10400元。甲一直拖欠未付,乙、丙遂提起訴訟。2022年法院判決甲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乙勞務工資13100元,支付丙勞務工資10400元。
法院執行
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后,甲未自動履行。乙、丙于2023年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立案執行后,向甲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督促其盡快履行,并責令其向法院進行財產申報。
甲對法院的《報告財產令》置之不理,經法院督促,仍以各種借口,拒不履行拖欠的勞務工資。法院依法作出《拘留決定書》,將甲送押至雅安市拘留所拘留懲戒十日。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項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第二百四十八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法官說法
被執行人甲拖欠兩名申請執行人勞務工資共計23500元,歷時七年經權利人多次催要而不支付。經法院判決進入強制執行后,仍以各種借口逃避執行,拒不履行,漠視法律規定,終被拘留懲戒。
法官提醒
被執行人收到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后,應當及時將案款打入執行通知書指定的賬戶,若確實無法當即履行完畢的,應當在收到《報告財產令》五日內,如實向法院報告自己的財產情況,并主動聯系申請執行人,與對方達成分期履行的具體方案。
拘留懲戒不能免處被執行人的債務,拘留懲戒后,法院仍將繼續對被執行人強制執行,直至執行完畢。拖欠他人債務的被執行人,切莫聰明反被聰明誤,偷雞不成蝕把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