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名山區檢察院對一起毆打監獄執勤民警妨害疫情隔離防控案件提起公訴并獲有罪判決,被告人汪某某犯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四川省某監獄因疫情防控需要,根據上級文件規定租用雅安市名山區一酒店作為監獄民警隔離點,并安排監獄民警輪流執勤,維護隔離點秩序,防止社會人員進入。202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汪某某醉酒后與其朋友意欲入住酒店,遭到酒店工作人員以監獄民警在此隔離為由拒絕,汪某某遂以腳踢酒店玻璃門、言語挑釁等方式發泄不滿。執勤民警上前表明身份并進行勸阻,汪某某不聽勸阻仍執意試圖闖入酒店內部,民警遂將汪某某阻擋在酒店大門外,雙方發生對峙。對峙期間,汪某某對酒店工作人員實施毆打,執勤民警上前制止,汪某某遂使用拳頭對民警實施毆打,導致一民警左面部受輕微傷。
本案涉及監獄疫情防控,性質惡劣,社會影響壞。案件發生后,名山區檢察院提前介入,引導偵查,針對本案的定罪、定性問題提出意見和取證方向。案件移送起訴后,名山區檢察院從嚴、從快辦理案件并開展認罪認罰和釋法說理工作,化解社會矛盾、提高訴訟效率。庭審期間,汪某某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接受處罰。
今后,名山區檢察院將繼續發揮檢察職能,嚴格按照上級要求,嚴打涉疫犯罪案件,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治保障。(李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