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校園欺凌成為大家廣為關注的話題。校園欺凌行為會嚴損害學生的身心健康,如何預防校園欺凌成為了家庭、學校及社會各界亟需關注的問題。
近日,犍為法院以“遠離校園欺凌“為主題,為犍為縣犍師附小四年級的120余名同學們送上了一堂以”遠離校園欺凌“為主題的開學“法治第一課”。 本次授課的“樂法媽媽”是犍為法院刑事審判法庭的法官助理楊文菊。她將當下熱點的校園欺凌案例融入法律規定,從現行法律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懲治、預防與保護出發,深入淺出的講解了校園欺凌中相關的法律法規,課程內容豐富,課堂活潑生動,受到了師生的一致好評。 在課程最后,同學們也紛紛提出了自己的疑問:被同學毆打了怎么辦?在學校被欺負后家長不相信怎么辦?被同學毆打時予以還擊,致使對方受傷是否承擔法律責任?等等。“樂法媽媽”也一一耐心為他們解答,并為同學們發放了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手冊,旨在學生們能更多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 預防“校園欺凌”,同學們應當做到“三不做”。即:不做受害者、不做欺凌者、不做冷眼旁觀者。 關于校園欺凌的法律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一百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一條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以下矯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訓誡; (二)責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三)責令具結悔過; (四)責令定期報告活動情況; (五)責令遵守特定的行為規范,不得實施特定行為、接觸特定人員或者進入特定場所; (六)責令接受心理輔導、行為矯治; (七)責令參加社會服務活動; (八)責令接受社會觀護,由社會組織、有關機構在適當場所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監督和管束。 第四十五條 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