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內江市曝光2起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典型案件。
市中區應急管理局對四川某藥業公司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4年9月19日,市中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四川某藥業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該公司情況如下:公司靜電報警儀損壞;未懸掛有限空間標識牌。
【處理結果】四川某藥業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應急部第13號令)第十九條第(一)項:“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定設置明顯的有限空間安全警示標志的;”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和《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應急部第13號令)第十九條的規定,給予四川某藥業公司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隆昌市應急管理局對隆昌市某混凝土公司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4日,隆昌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隆昌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該公司情況如下:該公司2024年4月至5月的有限空間作業未按要求進行通風和氣體檢測,其中2024年4月16日、20日、26日的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無審批人簽字。
【處理結果】隆昌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違反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第七條:“對于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風險的有限空間作業,應當由工貿企業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人員進行審批,委托進行審批的,相關責任仍由工貿企業主要負責人承擔。未經工貿企業確定的作業審批人批準,不得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和第十四條第一款:“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要求。存在爆炸風險的,應當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措施,相關電氣設施設備、照明燈具、應急救援裝備等應當符合防爆安全要求。”的規定,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給予隆昌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壹萬伍仟元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