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決策部署,持續強化“外防輸入、內防反彈”和“人物并防”,切實防止新冠病毒通過冷鏈食品渠道傳播,內江市市場監管局特制定冷鏈食品生產經營新冠病毒防控指南。
第一部分 生產企業冷鏈食品新冠病毒防控指南
第一條 食品生產企業在落實常態化疫情防控措施,不影響安全的情況下,具備條件的,應在企業廠區入口外設置冷鏈食品入廠預檢區,預檢區應方便工作,并設置明顯的文字標識、標線及圍檔。
第二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在廠區入口設置查驗崗位,專人從事冷鏈食品入廠查驗的相關工作。該崗位工作人員應穿戴工作衣帽、一次性醫用口罩、膠手套等,必要時佩戴護目鏡和面屏。
第三條 進口冷鏈食品應查驗“三證一報告”(即:道路運輸證、海關檢驗檢疫證明、消毒證明和核酸檢測報告)和“川冷鏈”平臺追溯信息。無“三證一報告”的,一律不得入廠,并報告行業主管部門處置。企業不得采購無“川冷鏈”平臺追溯信息的進口冷鏈食品。
運輸車輛駕駛員及隨行人員7日內核酸檢測報告、健康碼;登記運輸車輛駕駛員身份證、聯系電話,到達時間等信息。
運輸進口冷鏈食品的從業人員及隨行人員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擅自開箱,不能隨意打開冷鏈食品包裝直接接觸冷鏈食品。
第四條 冷鏈食品應查驗供貨方生產經營許可、資質,產品合格證,手續不全的一律不得入廠。登記運輸車輛駕駛員身份證、聯系電話,到達時間等信息;督促完善“川冷鏈”平臺追溯信息。
第五條 進口冷鏈食品(冷鏈食品)裝卸作業人員應落實戴口罩、體溫監測,作業時戴膠手套等個人防護措施。貨物入庫完畢后,應對工作衣物消毒、注意手衛生。
第六條 企業應如實登記相關查驗信息,并對登記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對登記不準確、不完整的信息,應及時修改完善,相關資料和記錄應至少留存2年。
第二部分 銷售環節冷鏈食品新冠病毒防控指南
第一條 食品銷售環節在落實常態化疫情防控措施,不影響安全的情況下,具備條件的,設置冷鏈食品入廠入庫預檢區,預檢區應方便工作,并設置明顯的文字標識、標線及圍檔。
第二條 冷鏈食品批發企業、入川首站企業和大型超市應設置查驗崗位,專人從事冷鏈食品入庫查驗的相關工作。該崗位工作人員應穿戴工作衣帽、一次性醫用口罩、膠手套等,必要時佩戴護目鏡和面屏。
第三條 進口冷鏈食品應查驗“三證一報告”(即:道路運輸證、海關檢驗檢疫證明、消毒證明和核酸檢測報告)和“川冷鏈”平臺追溯信息。無“三證一報告”的,一律不得入廠,并報告行業主管部門處置。企業不得采購無“川冷鏈”平臺追溯信息的進口冷鏈食品。
運輸車輛駕駛員及隨行人員7日內核酸檢測報告、健康碼;登記運輸車輛駕駛員身份證、聯系電話,到達時間等信息。
運輸進口冷鏈食品的從業人員及隨行人員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擅自開箱,不能隨意打開冷鏈食品包裝直接接觸冷鏈食品。
第四條 冷鏈食品應查驗供貨方生產經營許可、資質,產品合格證,手續不全的一律不得入廠。登記運輸車輛駕駛員身份證、聯系電話,到達時間等信息;督促完善“川冷鏈”平臺追溯信息。
第五條 進口冷鏈食品(冷鏈食品)裝卸作業人員應落實戴口罩、體溫監測,作業時戴膠手套等個人防護措施;貨物入庫完畢后,應對工作衣物消毒、注意手衛生。
第三部分 餐飲業常態化(冷鏈食品)新冠病毒防控指南
第一條 常態化疫情防控措施。健康上崗,做好個人防護,正確佩戴口罩。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距離,避免非必要的身體接觸,鼓勵非接觸支付、非接觸派送等。對所有冷鏈食品接觸面、外包裝和用具進行經常清洗和消毒,對接觸物表面進行更高頻率的清潔和消毒,并配備必要的手消毒設施。
第二條 大中型餐飲服務企業應設置冷鏈食品查驗崗位,專人從事冷鏈食品入庫查驗的相關工作。該崗位工作人員應穿戴工作衣帽、一次性醫用口罩、膠手套等,必要時佩戴護目鏡和面屏。
第三條 進口冷鏈食品應查驗“三證一報告”(即:道路運輸證、海關檢驗檢疫證明、消毒證明和核酸檢測報告)和“川冷鏈”平臺追溯信息。無“三證一報告”的,一律不得入廠,并報告行業主管部門處置。企業不得采購無“川冷鏈”平臺追溯信息的進口冷鏈食品。
運輸車輛駕駛員及隨行人員7日內核酸檢測報告、健康碼;登記運輸車輛駕駛員身份證、聯系電話,到達時間等信息。
運輸進口冷鏈食品的從業人員及隨行人員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擅自開箱,不能隨意打開冷鏈食品包裝直接接觸冷鏈食品。
第四條 冷鏈食品應查驗供貨方生產經營許可、資質,產品合格證,手續不全的一律不得入廠。登記運輸車輛駕駛員身份證、聯系電話,到達時間等信息;督促完善“川冷鏈”平臺追溯信息。
第五條 進口冷鏈食品(冷鏈食品)裝卸作業人員應落實戴口罩、體溫監測,作業時戴膠手套等個人防護措施;貨物入庫完畢后,應對工作衣物消毒、注意手衛生。
冷鏈食品生產經營常用消毒劑及使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