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江市東興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內江市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有舉報人舉報某公司網站廣告宣傳標有“指紋鎖采用更優的專利產品”字樣,但沒有在宣傳廣告網頁上標明專利號或專利種類。東興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經查,當事人在公司網站“產品中心”一欄中,GY-3全自動指紋鎖產品詳情為“電源:充電鋰電池,類型:全自動指紋鎖,材質:鋅合金,顏色:紅古銅,品牌:***,型號:GY-3,風格:采用更優的專利產品:伺服電機”字樣,界面最下面有宣傳語“指紋鎖采用更優的專利產品 伺服電機”字樣。且當事人提供的該產品的專利號為:ZL2018 3 0073198.5,經登錄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查詢,查詢結果為上述專利案件狀態為“未繳年費終止失效”。違反了《四川省專利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一款二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下列專利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二)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產品包裝或者宣傳材料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在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包裝或者宣傳材料上標注專利標記的;”的規定。構成了專利權者終止后,繼續在宣傳材料上標注專利標記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在調查處理中積極配合,不存在主觀故意情節,且沒有違法所得,違法情節輕微。依據《四川省專利保護條例》第四十九條一款“有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專利違法行為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三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將公司網站上未繳年費終止失效的專利宣傳撤除,并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