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4日晚,易某駕駛無牌兩輪摩托車將文某撞傷,經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易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文某不承擔此次事故責任。易某在本次交通事故發生時未滿18周歲,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其駕駛的無牌二輪摩托車系向朋友邱某所借。文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住院136天,經鑒定構成10級傷殘。文某將邱某、易某以及易某父母一并起訴至法院,要求易某及其父母連帶賠償文某損失、邱某在過錯范圍內賠償文某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易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撞傷原告文某且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易某應對原告文某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邱某明知被告易某系未成年人且無駕駛證仍然將車輛出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其對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文某受傷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本次交通事故發生時,被告易某未滿十八周歲系未成年人,被告易某的父母,是易某的監護人,對易某負有撫養、教育、保護的義務,現易某已滿十八周歲且有一定的收入能力,易某依法應在其財產范圍內賠償原告文某,不足部分,由易某父母賠償。(鄭曉亮 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