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砍我房屋旁邊的樹,樹倒下來砸壞了我的房屋,屋頂和墻身損毀十分嚴重。所以,我要求他們賠償我的損失,理所應當。”
近日,大竹縣人民法院石河人民法庭化解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促成多名被告當即履行損害賠償費用7100元。
被告甘某欲購買原告家的樹,因原告在外務工,便通過電話聯系原告,雙方決定以400元成交,樹由被告甘某自行砍伐。被告甘某遂聯系被告楊某1、楊某2、黃某1、黃某2、張某一起砍伐樹木。砍樹過程中,被告等人未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護措施,因被告楊某1操作不當,樹倒在了原告家的房屋上,致其該房屋屋頂及墻身大面積毀損。后原被告在當地政府信訪辦主持下,達成由被告甘某及楊某1維修房屋,恢復原狀的調解協議。后被告拒不履行修繕義務或支付房屋修繕費用,原告遂訴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石河法庭承辦法官當即前往涉案房屋所在地,進一步了解案件事實和當事人態度。“房屋受損是事實,但原告主張的賠償費用過高,不符合實際情況……”眾被告聽完原告的訴求后紛紛表示。
承辦法官結合原告房屋受損情況、受損程度以及當地房屋修葺價格進行對比分析,向原被告雙方提出解決方案,并耐心細致向其分析利弊,最終促成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眾被告按照過錯程度各自賠償原告損失,共計7100元,并當場履行金錢給付。
(陳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