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大竹法院成功調解一起離婚糾紛,原被告當庭達成調解協議,原告當庭向被告支付13.5萬元經濟補償金,多年的夫妻關系畫上圓滿的句號。
原告賴某與被告朱某于2000年經婚姻介紹所介紹相識戀愛,2002年10月29日,雙方自愿到大竹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雙方均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2年,雙方開始分居,至今分居時間長達十余年,由于長時間的分居,雙方感情淡薄。2023年3月,原告向該院提起離婚訴訟,該院作出不準離婚的判決。之后,雙方感情并未得到修復,后原告再次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
受理案件后,該案承辦法官仔細閱讀卷宗,了解夫妻生活情況,積極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力爭以調解方式化解夫妻之間的矛盾。6月27日,開庭審理后,承辦法官與雙方進行多次溝通,得知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再無和好的可能。雙方爭議的焦點:原告到底給被告多少經濟補償?考慮到被告有慢性疾病且有殘疾,原告愿意給被告5萬元經濟補償,但被告要求20萬元的經濟補償。承辦法官耐心給雙方進行釋法明理,希望雙方進行換位思考,最終雙方達成協議,原告賴某一次性給付被告13.5萬元經濟補償。在簽署調解協議后,原告立即驅車前往銀行取出現金,在承辦法官的見證下,被告當庭給付補償金。最終雙方和平分手,該案圓滿結案。
據介紹,下一步,大竹法院將積極踐行“如我在訴”的為民情懷,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下,充分發揮調解作用,提高辦案效率,不斷提升群眾的司法獲得感。
(鄢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