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以及由離婚糾紛引發的婚姻家事類案件幾乎要基層法庭案件總數的三分之一,辦理離婚糾紛案件是最簡單的,也是最復雜的。說它簡單,因為離婚糾紛是道“選擇題”,所有的離婚糾紛只會出現兩種結果,要么離婚,要么不離;說它復雜,因為離婚糾紛藏有“千千結”,孰是孰非在此類案件中界限模糊,感情、孩子、財產、責任、錯付、人性……種種因素錯亂交雜,難以厘清。
作為一名法官助理,協助辦理離婚糾紛是最讓我“頭疼”的一件事。首先是令人“頭疼”的文書送達工作,每當我電話通知被告“您好,我是渠縣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您的家屬向我院遞交了一份離婚民事起訴狀,事實和理由簡要概括是……”,被告的回復總會超乎你的預料,諸如“你們作為法院的工作人員,不勸人和好勸人離婚?”“我的家屬要跟我離婚,都沒通知我!你就先知道了?”“他起訴我離婚,他有什么資格起訴我離婚,你們法院為什么要受理?”此類,從被告懟完法院懟原告的語氣中,原、被告之間的沖突矛盾可見一斑。
其次就是令人“頭疼”的庭審活動,直擊庭審現場,有“破口大罵”型、有“嚎啕大哭”型、有“賭咒發誓”型,各式各樣的奇葩現場,只有法官想不到的,沒有當事人做不到的,法庭紀律需要反復強調,“答非所問”是常見現象,原、被告之間積攢的矛盾在庭審期間具象化,法槌起落之間記錄一次離婚糾紛案的庭審活動就像是經歷了一場“狂風驟雨”。
但我的“頭疼”事兒對于法官來說卻不以為然,他們往往有一套“獨門武功”——離婚糾紛“一攬子解決法”。
張某與王某于2009年登記結婚并于當年生育一子,婚后張某與王某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2023年張某(原告)向法院起訴離婚,王某(被告)不同意離婚,因張某提供證據不足法院判決不準予張某與王某離婚,今年6月,張某一紙訴狀又將王某訴至法院。
僅僅是審閱原告提交的起訴狀,法官就發現了端倪,原告去年在起訴狀中明確要求法院處理婚生子的撫養問題,為何今年遞交的起訴狀中對于孩子的撫養問題只字未提?
深入審閱卷宗材料后,一組《居民死亡戶籍注銷證明》映入眼簾,印證了法官的猜想,去年那個快要高考的小男孩前不久遭遇意外身故了。“麻繩專挑細處斷,厄運專找苦命人”,判決不準離婚本意是想給予原、被告一年的時間修復夫妻感情,這場意外估計已經讓原、被告的夫妻關系降至“冰點”,后續案件審理期間存在矛盾激化的可能,得提前采取防范措施。
承辦法官通過“云上法庭”詢問原、被告雙方的意見,是否同意法院對本次離婚糾紛案件進行訴前調解,不出意料,原、被告彼此怨念深重,不愿意參與任何調解,只想“法庭上見真章”。法官在充分了解當事人的想法后當即告知原、被告:“本案不再組織調解,直接轉入訴訟程序,并當庭向原、被告雙方發送了開庭傳票以及相關法律文書,同時著重強調法院審理本案期間,禁止原、被告發生任何形式的肢體沖突,否則自行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庭審當天,原、被告各方的親戚朋友齊聚法庭,旁聽人員區座無虛席,仿佛是來為原、被告“撐腰”的,我擔心他們影響法庭秩序,法官卻說:“他們都是原、被告的親戚朋友,是原、被告多年婚姻的見證者,原、被告希望他們參與庭審,我們予以尊重,通過這次庭審也讓他們明白原、被告離婚糾紛一案各中緣由,他們也能從中勸導原、被告雙方,何樂而不為哩!”
雖然原、被告在庭審中依然是針鋒相對、劍拔弩張的對抗狀態,但由于法官在庭前與群眾進行了充分溝通,本次庭審進行得井然有序,無人擾亂法庭秩序。
庭審結束后,法官依法進行判決,針對被告庭審中提到的部分答辯意見,因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便在判決書中予以處理,法官便想到以“判后答疑”的形式,再次組織原、被告雙方進行磋商,還特地叮囑原、被告叫上他們信任的親戚朋友。答疑期間,除了將原、被告以及各方親屬對判決內容存疑的地方進行解答,也對不宜判決的內容組織原、被告達成協議,與原、被告同行的親戚朋友也作為見證人在協議上簽上了他們的名字,最終原、被告均服判息訴,原告自愿給付被告經濟幫助金40000元并當場履行,原、被告這段恩怨情仇,終于劃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
“一攬子解決法”不是不作區分的籠統審理案件,而是兼顧案件各個方面,精準找出案件每個堵點、難點,發動和依靠群眾,實質性解決一個案件,再促成更多的案件“止于未訴、化于未發”,切實把楓橋經驗“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做深做實。
案件處理完畢后,被告的父親將一面鮮紅的錦旗送到法庭,錦旗上書寫的“公正司法、執法為民”的文字與法庭大廳屏風上“努力讓每一個人民群眾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公正”的標語互相輝映。
有人曾問我:“是非曲直是理、心理流露為情,那何為法?”
我答:“法是公平正義的人文藝術,而一個個、一群群、一代代善良、熱愛、堅守的法院人將帶著這份藝術碩果,走出莊嚴的法庭,走進人民群眾的心中”。
(胡亮 冉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