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有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我們隨時出動。”這是渠縣法院落實“執行110”制度,嚴厲打擊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行為,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莊重承諾。
劉某與任某追償權糾紛一案,因任某未按照民事判決向劉某履行支付墊付款2萬余元的義務,劉某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通過網絡查控發現被執行人任某有銀行存款四千余元,但不足以清償債務,于是查封了其名下的車輛。執行法官多次通知被執行人任某主動到法院接受調查,并責令將車輛交由法院扣押處置,被執行人任某以沒錢為由,既不到場接受調查,也拒不將車輛交出。
法院將執行情況告知申請人,并建議其主動查找、提供被執行人財產及下落線索。2024年7月17日中午,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任某出現在遂寧市蓬溪縣某小區,并發現其車輛,遂立即向承辦法官提供了線索。
艷陽高照的午飯時間。執行法官擔心任某又“跑路”,決定不吃午飯先驅車前往將任某控制住。根據地址線索到達后,執行人員發現被執行人任某、妻子以及母親正在打包行李準備逃避法院執行和債主追債,遂立即將任某進行了控制并實施拘傳,對查封車輛也采取了強制扣押措施。
經執行人員調查詢問,查明被執行人任某在外地還有房產,完全具有履行能力。因此,在返回渠縣法院的途中,執行人員向被執行人任某釋理講法,告知其故意逃避躲避執行在規定的時間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可能構成拒執罪。被執行人任某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迫于執行壓力,急忙聯系其家人到銀行取現支付案款,最終本案全部執行到位。
(陳鋼 秦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