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法官,謝謝你了,被告判決生效后就把賠償款支付給我了。”7月24日,當事人劉某冒著烈日,將一面繡有“明察秋毫辨真偽,不忘初心為人民”的錦旗送到大竹縣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羅雪梅手中,同時向羅雪梅法官說著感激的話語。
4月19日,原告劉某因翁父生日在被告大竹縣某火鍋店用餐,在用餐過程中,因椅子向后滑,劉某摔倒受傷,經大竹縣人民醫院入院診斷為外陰騎跨傷。原告劉某住院期間被告僅支付了1000元醫療費,原告出院后找到被告要求解決其受傷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被告拒不支付該費用。2024年5月10日,原告劉某向大竹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的爭議焦點為原告用餐時受傷,被告大竹縣某火鍋店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為查明案情,承辦法官查詢了被告的工商登記及經營情況,并詢問證人,查明事發時該火鍋店剛開業不久,店內沒有張貼安全警示標志,提供給顧客坐的椅子安全性不夠,在原告劉某受傷當日店內已出現他人摔倒的事件。遂判決被告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說法:本案被告作為餐館經營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當為來就餐的人員提供安全的就餐環境,原告在被告處就餐時摔倒,從本案庭審查明的情況來看,被告并無證據證明其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故被告應當對原告的受傷承擔侵權責任。
據介紹,下一步,大竹法院將堅持以“如我在訴”的為民情懷高效辦好每一起案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努力實現事了案結政通人和。同時,將持續加大釋法明理、法治宣傳力度,做到勝敗皆服,有效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防止“一案結、多案生”。
(楊情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