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漢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破壞生產經營罪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文某某、符某某犯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被告人李某某犯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4月,被告人文某某經與符某某因沒能承攬到西渝高鐵康渝段項目的砂石運輸業務心生不滿,決定以大貨車堵住砂石運輸通道的方式給承運方施壓。4月11日晚,被告人文某某、符某某安排被告人李某某將大貨車停放在宣漢縣華景鎮西渝高鐵康渝段項目部附近的車輛運輸必經之路上,并安排修車師傅將貨車前輪卸下,囑咐被告人李某某留在車內以車輛損壞為借口堵路。4月12日凌晨至上午,共計20余輛載滿砂石、水泥等原材料的貨車、7輛載滿混凝土的罐車以及多輛社會車輛陸續到達被堵路段。期間,經多方協調,被告人文某某、符某某仍以車輛損壞為由拒絕將車駛離,直至12日下午6時許,被告人符某某才通知修車師傅將貨車輪胎裝好,晚上8時許該道路才得以疏通。道路被堵期間,因施工材料無法送達項目部,造成該部分工程施工點不同程度停工,項目部當天支付工人誤工費17,258元,另有5車價值24,000元的混凝土因變質損壞被廢棄。案發后,文某某、符某某、李某某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與被害方達成了民事賠償協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文某某、符某某、李某某以車輛損壞為由堵住砂石運輸道路破壞生產經營,造成公私財物損失共計41,258元,三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犯罪。到案后,三被告人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與被害方達成民事和解協議,且被告人李某某系受安排駕車堵路,起次要和輔助作用,系從犯,三人依法予以相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典型意義:重大交通工程項目建設是造福人民群眾的大好事,便利群眾出行的同時,也為當地人民群眾帶來了就業機會和商機,但承攬生意應當通過合理合法的途徑,不可強拉硬要,更不能采取違法犯罪手段破壞項目正常建設。本案的判決,切實保障了重大項目建設的順利推進,為宣漢“百強晉位、沖刺千億”營造了公平、公正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岑絢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