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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渠縣法院“庭內+庭外”解民憂 當時雙方相繼送錦旗

        來源:渠縣法院 作者:吳進 發布時間:2024-09-11 08:30:44

        近日,渠縣法院審結完李某軍與鄭某、李某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后,原、被告相繼來到法庭送上錦旗,錦旗上書“真心為民辦事,傾心為民解憂”“公正廉潔彰權威,伸張正義傳佳音”。

        據悉,李某軍購買了農戶的樹木,為將樹木砍伐后裝車運輸,他以170元每噸的價格將夾樹、拖樹、運樹交給李某完成。李某作為挖機車主,以5500元月薪雇請了鄭某擔任駕駛員,負責夾、拖、運樹工作。李某軍將其砍伐的樹木捆好后,便開始指揮鄭某進行夾、拖作業。然而,由于李某軍未保持安全距離,在拖樹過程中不慎被樹木撞倒,造成左側小腿受傷。經鑒定機構鑒定,李某軍的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因協商未果,李某軍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和鄭某賠償其16萬余元。

        開庭審理時,雙方劍拔弩張,各執一詞,李某軍認為系鄭某夾樹過程中樹木垂直落下造成自己受傷,因此自身并無過錯;而李某、鄭某則堅稱系拖樹過程中致使李某軍受傷,同時指出李某軍自身未保持安全距離,但各方說辭均無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為查明案件事實,三匯法庭承辦法官與各方當事人一同前往事發地點一探究竟。

        事發地點在一個山坳里面,經過查勘,案件事實更為明晰,承辦法官心中已然有了判斷。然而鑒于實地勘察時各方爭論激烈,情緒激動,承辦法官遂告知各方當事人于次日返回法庭組織調解。

        在“背對背”調解中,承辦法官向李某軍說明其未保持安全距離,故而在此次事故中其自身存在過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所以對其主張的賠償金額不能全額獲賠。同時,告知李某,鄭某作為其雇請的駕駛員,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最終,經過法官兩個小時的釋法明理,各方當事人都愿意各退一步化解糾紛,達成了調解協議:由李某賠償李某軍7萬元,分兩期支付,第一期支付4萬元,第二期支付3萬元,李某軍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各方一改往日的怒目圓睜,有說有笑地走出法庭。

        經案件回訪,李某已向李某軍支付第一期賠償款4萬元。之后李某軍、鄭某、李某相繼來到法庭送上錦旗,錦旗上書“真心為民辦事,傾心為民解憂”“公正廉潔彰權威,伸張正義傳佳音”。

        (吳進)


        責任編輯:雙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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