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第一次因為買賣糾紛走上了訴訟的道路,本以為這是一場硬仗,本以為要拖很久,但是,在東柳法庭法官及其團隊的公正、高效處理下,我的訴訟被完美化解。”“法庭工作人員的專業性、責任心以及在執行過程中表現出的人文關懷,讓我深切感受到了法律的力量與法官的溫度。”近日,達州市大竹縣東柳法庭收到當事人曾某寄來的一面錦旗和一封感謝信。信上如是寫道。
據介紹,今年2月,原告曾某在某網購平臺與被告賈某達成口頭買賣合同,原告向被告購買Gucci毛衣、Prada牛仔褲等7件商品。被告承諾商品均有水洗標(奢侈品衣物無水洗標無法鑒定是否為正品,亦無法獲取衣物的尺寸等基本信息)。原告向被告指定支付寶賬戶轉賬貨款共計9880元。原告收到購買的商品后,發現除Chanel單鞋以外均沒有水洗標。原告找了專職鑒定人鑒定,經鑒定,Dior毛衣一件、Celine外套一件、Prada牛仔褲和被告贈送的Celine短袖為假貨,其余商品暫時無法鑒定。原告與被告多次溝通無效。原告認為被告在某網購平臺大量售賣閑置奢侈品,具有明顯的盈利目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中的經營者,其售賣商品與其先前承諾不相符,其行為構成欺詐,應當退一賠三,并訴至本院。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書副本等訴訟文書。被告向本院提出答辯意見,認為出售商品皆為被告自己購買使用后的閑置物品,部分商品沒有水洗標是正常的,在原告購買時已明確說明,不存在欺詐行為。如果原告沒有使用過在被告處購買的物品,被告同意原告退還上述物品后,返還原告貨款。
承辦法官根據訴辯雙方的意見,向原被告雙方闡明本案的爭議焦點:一、被告是否應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經營者;二、被告是否存在欺詐消費行為。結合原告向該庭提交的證據進行了釋法說理和風險告知。針對被告在答辯期內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依法作出裁定:駁回被告提出的管轄異議申請。在向被告送達裁定時,承辦法官與被告進行電話溝通,對駁回其管轄權異議申請予以法律釋明。被告在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申請裁定提出上訴的同時,希望與原告協商解決。、
承辦法官在向原告送達上訴狀副本時,轉達了被告希望和解的意見,并向原告分析訴訟程序,從節約訴訟成本、減少訴訟負擔、集中精力完成學業等角度出發,希望原告與被告能夠進行和解。通過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原告考慮到其開學在即,學習任務重,精力有限,同時也了解到本案訴訟風險、繼續訴訟會增加訴訟成本等,表示愿意在法院主持下進行調解,并提出被告即使不按退一賠三支付賠償款,也應賠償其實際損失9000元。考慮到被告遠在北方,為避免其千里奔波,承辦法官通過線上轉達了原告的調解意見。被告表示現在經濟壓力大,愿意賠償原告損失2000元。因雙方調解方案仍存在較大差距,承辦法官通過電話不厭其煩地進行溝通,針對雙方的意見進行了具體分析,指出各自調解方案的利弊,通過數輪的釋法說理,原被告雙方終于達成了調解協議:原告退還貨物、被告返還貨款,被告另行補償原告損失4000元。為避免在履行調解協議過程中再起紛爭,在法庭工作人員的見證下,原告將案涉衣物通過微信視頻方式由被告確認無誤后交付快遞公司,被告將貨款及賠償款如數轉給原告。該案得以順利審、執結。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本案原告向被告購買衣物,雙方通過微信約定被告交付的衣物需有水洗標,但被告交付的部分衣物無水洗標,不符合雙方的約定,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經調解,被告自愿賠償原告損失4000元,亦符合法律規定。
(王獻蜀 李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