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為維護人民權益的“護身符”,在反家暴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近日,宣漢縣法院土黃法庭在受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中,及時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地保護了申請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
張某(化名)與李某(化名)系夫妻關系,張某在離婚訴訟期間因害怕丈夫李某對其做出毆打等威脅人身安全的過激舉動,向法庭遞交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
經審查,法庭認為張某有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裁定:一、禁止被告李某對原告張某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告李某騷擾、跟蹤、接觸原告張某及其相關近親屬;三、禁止被告李某通過短信、微信、電話等方式侮辱、毀謗、威脅原告張某及其相關親屬。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如被告李某違反上述禁令,本院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裁定作出后,法庭第一時間向張某、李某進行送達,并向婦聯、公安機關及李某所屬鎮政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
據介紹,近年來,宣漢縣法院土黃法庭以創建“楓橋式人民法庭”為契機,堅持審理與預防相結合,與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信息共享,以“零容忍”的態度依法處理各類侵害婦女兒童權益的行為,讓“保護令”成為“護身符”,為婦女兒童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官說法:
一、哪些行為屬于家庭暴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家庭成員之間以凍餓或者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或者精神侵害行為,應當認定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的‘家庭暴力’”。
二、申請人可以向哪些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三、提出申請后,需要多久才能得到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四、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吳仕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