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吳某洗錢罪一案,并當庭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該案系通川法院宣判的首例洗錢罪案件。
庭審中,控辯雙方依法出示了相關證據,對證據進行了質證,并圍繞指控事實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吳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某的丈夫王某(已判決)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間,擔任德宏公司達州分公司業務員、業務經理,協助管理達州分公司業務工作,直接或參與向484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獲得提成3546200元,其中部分存入銀行卡。被告人吳某明知王某工作內容及所得收入均來源于投資公司提成的情況下,仍提供自己名下的兩張中國農業銀行卡,尾號分別為577、767,供王某轉移其非法所得收益。其中,王某向尾號為577的卡號轉款168萬元,向尾號為767的卡號轉款109.5萬元。期間,吳某用以上款項購買了位于遂寧市的商業用房一間,價值176.56831萬元,其中2015年8月18日用尾號為577的卡號支付了149.249萬元;吳某還與遂寧市匯生行融資理財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簽訂《放款居間服務合同》,向孟某和鄧某分別轉款2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明知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提供資金賬戶,通過買賣、投資等方式,協助轉移、轉換該犯罪所得,其行為構成洗錢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當日,四川省人大代表、達州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達州市及各區、縣級人民檢察院等共計30余人參加了旁聽。(陳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