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傅,就在這里停車。”出租車停穩后計價器顯示為七元錢,為此,司乘雙方發生爭執,乘客陳某將出租車司機蒲某打傷。近日,渠縣人民法院判決陳某賠償蒲某2340余元。
2020年5月8日0時許,陳某乘坐蒲某駕駛的出租車到三岔路口安置房,雙方因車費問題發生糾紛。到達目的地后出租車計價器顯示為六元錢,但陳某覺得其平時坐車都只需要五元錢,便與蒲某討價還價,只愿付五元錢的車費,司機蒲某當然不愿意,認為應該按照計價器金額收費。陳某本來就飲酒過量,便直接出言不遜,與司機蒲某發生口角,隨即大打出手。隨后,附近群眾報警,警察趕到后將兩人帶至城北派出所詢問。隨后司機蒲某至渠縣人民醫院住院檢查,城北派出所對陳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并處以500元罰款。陳某在受到行政處罰后,一直未向司機蒲某進行民事賠償,為維護自身權益,起訴至渠縣人民法院。
法院認為,當事人因瑣事發生糾紛應該協商或者采取其他合理途徑解決,而不應采用暴力等不理智做法,陳某乘車與他人發生糾紛而將蒲某打傷,是造成本案糾紛的直接原因,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因此判決陳某賠償蒲某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2340余元。(龐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