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已經是我三次起訴離婚了,我還是要離婚……”遠程視頻調解中,原告陳某某情緒有些激動,被告何某某亦是滿臉疲憊。
2002年,在浙江湖州務工期間,原、被告相識戀愛,并同居生育了兩個孩子。次子出生后,原、被告補辦了結婚登記,小家庭一切向好發展,積累的家庭財產也逐漸增加。但家庭瑣事的日益積累成為壓垮愛情的最后一根稻草,夫妻感情漸漸撕裂,家人難以繼續共同生活。
2017年9月,原告陳某某向渠縣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陳某某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未果,依法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
2019年7月,陳某某再次起訴離婚,但仍未向法庭舉示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被告認為夫妻感情沒有完全破裂,仍有修補的可能,經反復調解溝通雙方未形成共識,法院再次判決不準離婚。
2020年8月,陳某某又提起訴訟,表示雙方確實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在法官組織下,經多次調解并詢問孩子意見,原被告于近日達成一致離婚協議,雙方就孩子撫養和住房、門市、車輛分割達成了一致意見。
法官說法:《禮記》有云:婚姻者,合兩性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后世。喜兩性聯姻,一堂締約,匹配同稱。桃花灼灼,宜室宜家,卜他年瓜瓞綿綿,爾昌爾熾。白頭之約,書向鴻箋,紅葉之盟,載明鴛譜。自古以來,中華大地就流傳“寧毀十座廟,不破一樁婚”的處世格言。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中一樣秉持與人為善理念,堅持維護公序良俗、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努力給予當事人機會去重建完整美滿的家庭。
判決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法定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要承擔不利的后果。司法實踐中,夫妻一方起訴離婚,但并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提供充分的證據,若對方矢口否認,其訴訟請求就難以得到支持。于情于法,法官應給予當事人雙方機會,努力引導夫妻雙方主動反省自己,及時溝通交流,爭取重建夫妻之間的信任,挽回幸福家庭。所以在沒有充分證據情況下,法院不會簡單因為起訴次數多而判決準許離婚,但在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基礎上,若能達成離婚合意,法院會調解或者判決解除婚姻關系。
《民法典》對訴訟離婚的規定與原婚姻法單行立法沒有多大改變,但新增了離婚冷靜期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民法典》“三十日”的規定,可以讓夫妻二人好好冷靜下來理性思考問題,避免“選擇性忽略自己的問題,無限放大對方過錯”的一時沖動。可見,以后行政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都從促進家庭、社會穩定和諧角度出發,引導男女雙方要審慎對待婚姻、更多擔負家庭和社會責任。(馬豪沅 張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