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渠縣法院面對民事案件日益增長的壓力,深入推進訴前調解工作,逐漸形成了非訴與訴訟有機銜接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格局。近日,渠縣法院的法官通過訴前調解、訴調對接工作,成功調解了一起因買賣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轉移糾紛案,將矛盾化解在訴訟前,達到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原告程某從事水泥銷售業務。2018年中旬,被告蘇某因承建了渠縣某鄉鎮的道路修建在原告程某處佘購水泥,其后支付了部分水泥款。同時,被告蘇某又將與其有業務往來的羅某介紹給原告程某,希望原告程某能佘賣水泥給羅某,并表示自己愿意給羅某擔保。原告程某鑒于與被告蘇某形成的長期買賣關系,出于信任同意了被告蘇某的要求。2020年1月22日,原告程某與被告蘇某經結算,確認被告蘇某還下欠原告程某水泥款120255元,并約定按月利率1%計算資金占用利息;同時,羅某下欠原告程某水泥款26295元,因羅某在被告蘇某處有應收的款項,故被告蘇某向原告程某表示羅某下欠的26295元水泥款由其代扣,并親筆書寫了承諾一份。對前述欠款,原、被告口頭約定2020年7月底前支付。期限屆滿后,原告程某多次向被告蘇某催收無果,故起訴至渠縣法院。
渠縣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員在接收材料進行審查登記后,及時將案件分給了民事審判庭的王法官進行訴前調解。王法官拿到案卷后仔細查閱證據,在不違背相關訴訟法律的前提下,積極發揮調解前置功能,及時通知原、被告到法院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原、被告對于被告蘇某下欠的水泥款120255元均無異議,但被告蘇某對原告要求其支付羅某的欠款26295元表示自己只是承諾幫忙扣款,不應承擔付款的責任;原告程某認為被告蘇某作承諾時就是表示代為付款,并且被告蘇某已將羅某欠款的貨物單據也一并拿走,其意思表示真實應當履行付款義務。王法官圍繞雙方爭議焦點對原、被告進行了耐心細致的釋法說理,讓被告蘇某明白其所書寫的承諾的性質就是債權債務的轉移,被告蘇某承接了羅某對于原告程某的債務,故原告程某要求被告蘇某付款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最終,在王法官以法理與情理的雙重引導下,原、被告達成分期付款的調解協議。本案于當日立案、當日調解結案、當日送達法律文書,減少了當事人的訴累,實現了“最多跑一次”。(王志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