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服務保障長江“十年禁漁”重大決策部署中,萬源檢察院認真學習、貫徹《檢察機關辦理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案件有關法律政策問題的解答》文件精神,并積極運用于辦案實踐。近日,萬源檢察院在審查馮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一案時,從行為人犯罪動機、主觀故意、所使用的方法、工具等情節,綜合研判其社會危害性,依法對該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1年2月19日,被不起訴人馮某某在萬源市任河一河段內使用攔河網捕魚,共捕獲河魚8條,重量40克。本院認為:在長江流域“十年禁漁”期內,被不起訴人馮某某仍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但被不起訴人捕魚僅是為了自己食用,沒有用于盈利的主觀目的,案發后能夠如實供述且自愿認罪認罰,符合從寬處罰的情形要件。同時查明:被不起訴人馮某某為剛脫貧的建檔貧困戶,一訴了之將對其家庭生產、生活產生重大影響。本著“寬嚴相濟,以人為本”的司法理念,本院以情節輕微,依法對馮某某作相對不起訴處理。被不起訴人馮某某當場具結悔過,保證日后一定嚴格遵守法律,做一名守法公民。
案結事不了,檢察官還前往案發地,以案說法,向周邊群眾宣傳了“十年禁漁”相關政策以及關聯的刑事罪名,力爭實現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王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