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分手后,女友向前男友索要借款遭拒絕,一怒之下將前男友訴至法院。近日,渠縣法院土溪法庭審結了該起民間借貸糾紛案,雙方在法官的調解下達成協議,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效果。
案情
唐某和許某離異后經人介紹相識,建立了戀愛關系。戀愛期間,自2018年11月起,許某以各種理由,分5次向唐某借款共5.2萬元,并承諾2020年年底前還清。之后,雙方因感情不和發生激烈爭吵導致分手。分手后,唐某多次要求許某償還在戀愛期間的借款。但許某采取回避的態度,將唐某的電話和微信拉黑,使唐某無法和她聯系。迫于無奈,唐某將許某起訴至渠縣法院土溪法庭,要求判令其償還借款5.2萬元及利息。
調解
承辦法官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唐某與許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許某未按約定償還借款,系違約行為,應承擔向唐某償還借款的法律責任。在細致厘清法律關系后,為了減輕當事人訴累,承辦法官與雙方當事人積極溝通,最終促使雙方自愿達成以下調解協議:許某分3次向唐某全部借款以了結本案;案件受理費由許某承擔。
法官寄語
情侶之間在交往時,應當分清彼此之間經濟往來的具體性質,是贈與,借貸還是其他共同生活支出,做到明明白白,切勿礙于情面而產生法律糾紛。如果情侶一方借款,盡量要留存相應的借貸合同憑證,即通常所說的“借條”。出具借條時應當注意相關的細節。打借條時最好標注借款用途,防止借款人提出該筆借款系賭債等理由;出借人的全名一定要寫,千萬不要寫綽號、簡稱、英文名等等,要與身份證一致;借款金額一定要有大寫,小心借條持有人修改金額;逾期利息和正常的借款利息不是一回事,要分開進行約定等等。這樣才能充分保障情侶雙方的合法權益。
(渠縣法院 鐘長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