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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說法丨假結婚證,真騙錢

        來源:岳池縣檢察院 作者:張琴 發布時間:2021-10-29 17:43:34

        近期,岳池縣人民檢察院對張某甲犯詐騙罪一案依法提起公訴,岳池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處張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案情簡述: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張某甲在已婚的情況下,編造離婚的虛假事實,經潘某某介紹與被害人張某乙認識后,對張某乙謊稱自己在民政局有關系,只需張某乙提供其個人信息,自己就可以和其辦理結婚證。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張某甲去至打字復印店找詹某某幫忙做了一本其與張某乙二人的假結婚證。隨后,被告人張某甲去被害人張某乙的住處,將其辦理的假結婚證交給被害人張某乙。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間,被告人張某甲又先后去打字復印店找詹某某做了一份與張某乙二人的假購房合同和一本假房產證,后被告人張某甲將其所辦理的假購房合同、假房產證用手機拍照后通過微信發給被害人張某乙,進而騙取張某乙的信任。

        2019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間,被告人張某甲通過微信以和張某乙共同購房需要錢等理由多次向張某乙索要現金,共計騙取被害人張某乙人民幣140826.78元。

        本案中,因為被告人辦理了假結婚證后,張某乙就相信張某甲是她的丈夫了,后面還騙張某乙說兩套房子將她的名字加上,騙取了張某乙的信任,張某乙認為自己也是產權人之一,是一家人了,拿錢給張某甲是應該的。最多的一次轉賬10000元,少的有100元。檢察官認為,被告人張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侵犯了公私財物所有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犯罪嫌疑人張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法院亦認為岳池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張某甲詐騙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并責令張某甲退賠被害人張某乙人民幣140826.78元。

        檢察官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的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也就是說,領取結婚證時,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場,除此之外,無任何其他領取方式。同時,有關職能部門,一定要嚴厲打擊假證違法產業,嚴查制作、販賣假證行為,切實維護好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張琴)


        責任編輯:陳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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